2012年12月13日星期四

从藏地各种通告及近期官媒报道,看当局如何“办理”藏人自焚


一、藏地各种通告:

(一)、2012年10月间,当局发布《同仁县兰采乡寺院目标管理责任书》:(同仁县,即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州府,传统安多热贡藏地)

1、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要按州县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宗教管理事宜。
3、要始终坚持学习有关宗教常识。
4、维护祖国统一,反对达赖集团的渗透。
5、杜绝寺院内摆设达赖相片。
6、要按有关法规,加强寺院内部管理。
7、坚决杜绝未成年儿童出家为僧。
(二)、2012年10月2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发布藏汉文两种文字的通告,表示要重金悬赏举报藏人自焚的“幕后黑手”、举报计划自焚者。此通告贴满了甘南州一市七县的城镇和乡村。在此通告贴出之前,甘南州七个月内有6位藏人自焚(玛曲县1位、夏河县2位、合作市3位),然而,在此通告贴出之后,短短一个多月内,甘南州连续有14位藏人自焚,甚至通告贴出的第二天,就有藏人顿珠在拉卜楞寺内自焚牺牲。

通告 
近期,在境内外分裂势力和达赖集团的操纵煽动下,我州连续发生四起自焚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局面。 
自焚是反人类、反社会、反法律的极端自杀行为,剥夺了人的生命权。这种恐怖行为既辜负了父母和社会的养育之恩,又轻视和践踏了自己的生命,是一种对家庭,对社会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当前发生在我州的自焚事件是达赖集团企图分裂中国、破坏民族团结的一场政治阴谋。请广大人民群众认清形势,明确是非,珍惜生命,积极主动地同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了及时准确地挖出幕后黑手,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我州和谐稳定。州公安局决定: 
一、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举报有关策划、煽动、操纵和蛊惑人心制造自焚事件可靠线索的人员,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对近期发生的四起自焚事件,能准确提供幕后操纵黑手的人员,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公安机关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绝对保密,负责人身安全。
四、奖金通过特殊渠道和方式予以支付。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941-6690271 手机:15293669011
0941-6690272 手机:15293669012 
甘南州公安局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三)2012年11月14日,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发布“中共黄南州委办公室、黄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这份严厉制裁藏人自焚的紧急通知,通过黄南州电视台向同仁、尖扎、泽库和河南四县发布。在这份紧急通知发布之前,黄南州8个月内有8位藏人自焚;紧急通知发布之后,不及1个月内有8位藏人自焚!

以下是“中共黄南州委办公室、黄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
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际,黄南州同仁县境内连续发生6起不稳定事件,严重破坏了全州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在全省全国造成了恶劣影响。这几起事件的发生,彻底暴露了达赖集团披着宗教外衣利用“自焚”煽动社会悲情,煽动学生闹事,企图引起社会动荡,达到分裂祖国的图谋。在全州上下竭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之际,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僧俗群众传谣信谣,盲目听从达赖集团的煽动盅惑,将“自焚”者吹捧为“英雄”,并出现探视慰问尤其是向“自焚”者亲属捐款等行为,严重混淆视听,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为坚决贯彻省州委决策部署,全力维护全州社会大局稳定,严厉打击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个别人员“自焚”,制造社会悲情的卑劣行径,树立正气打压邪气,维护全州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第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对“自焚”者家庭取消享有的低保、救灾救助等所有惠民政策,今后一律不得安排。对“自焚”者所在的村社取消国家投资实施的一切项目,已经安排的一律立即予以调整和取消。对发生“自焚”事件的乡(镇),乡(镇)主要负责人向县委作出深刻检查,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乡镇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负责人本年度内不得评先选优;对发生多起不稳定事件的乡(镇)三年内不得安排国家投资实施的项目,撤换乡镇主要负责人,重新组建领导班子;失职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严惩。  
第二,各地区有关部门立刻调查各自所属地区的藏人是否到自焚藏人家中,进行悼念或向自焚藏人家属捐款,县政府和党委立刻组织代表杜绝这种行为的继续,并进行训诫谈话,指明其错误及严重后果;对不听劝戒的,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严厉打击。  
第三,对参与探视慰问“自焚”者亲属并向“自焚”者亲属捐款的群众、僧侣,要进行批评教育,其组织者和代表群众、僧侣前往探视者,取消个人及家庭享有低保、救灾救助等所有惠民政策;是寺院民管会成员的,坚决予以调整,并由统战、民宗部门进行处理。对以村或寺院为单位组织大规模捐款、募捐等活动的,取消全村(除五保户)享有低保、救灾救助等所有惠民政策,其村社、寺院三年内不得安排国家投资实施得一切项目,已经安排的一律立即予以调整和取消。  
第四,对牵头组织群众、僧侣探视慰问“自焚”者亲属并强行摊派的,要迅速查明,锁定证据立即进入司法程序,从快从重依法打击。凡有村“两委”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村长带头参与的,坚决予以撤换并追究相应责任,立即派驻纪检组织、公安、审计等部门对该村开展严打整治彻查违法乱纪行为。凡是寺院活佛或民管会组织的,依法关闭寺院,实施清理整顿,对牵头组织者依法严惩。 
第五,对干部职工无视党纪国法,参与探视慰问“自焚”者亲属并向“自焚”者亲属捐款的,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立即采取各种方式,迅速传达贯彻本《通知》,并抓好落实。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州委、州政府、州委巡视联络督查工作组要会同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对贯彻情况及时跟踪督导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仍然发生“自焚”事件,出现探视慰问“自焚”者亲属并向“自焚”者亲属捐款等情况的,州委、州政府将严肃追究所在地区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  
中共黄南州委办公室
黄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

(四)2012年11月26日,青海省海南州卫校上千名学生上街游行,高呼“民族平等”、“语言自由”、“审视事情真相”、“尊重正义”和“重建政府”等口号,遭致军警镇压,20名学生受伤,其中4人伤势严重,不久有8名学生被判重刑5年。上千名学生抗议游行的原因,与当局在海南州各校发布官方文件《海南州当前十个怎么看》有直接关系。当局在宣讲文件的同时强调学习藏语无用、自焚是愚蠢行为等,激起学生们的愤怒。

海南州当前十个怎么看 
第一、海南得以发展和繁荣要靠什么?
第二、西藏文化是否没有被保护和发扬?
第三、环境保护与创新建设是否成对立?
第四、“双语”教学是否削弱了民族语言文化?
第五、是谁带领我们实现民族平等?
第六、自焚事件的本质是什么?
第七、违法示威和集会的害处是什么?
第八、是谁在分裂和制造动乱?
第九、如何正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第十、如何维护当前平稳和谐的环境? 
中共海南州委宣传部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五)2012年12月3日,青海省公安厅网站发布《海南召开十八大精神学习大会》消息中,披露关于当地藏人自焚、学生请愿等事件,当局颁发的文件有:《强卫同志在黄南州调研维稳工作时的讲话》、《关于海南州11月26日学生违法游行事件情况的通报》、《杜捷同志在全州维稳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关于禁止为自焚者慰问捐款诵经超度和组织送葬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等。


二、近期官媒报道:

(一)2012年12月3日,“每日甘肃”网站转发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党报《甘南日报》于当日发表<煽动自焚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评论文章,其中披露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严厉表示要对自焚藏人及相关藏人“追究法律责任”。

    煽动自焚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甘南日报评论员  
  正在我州各族干部群众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一心一意谋发展、齐心协力奔小康的时候,接连发生由境内外分裂势力蛊惑煽动的自焚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州团结稳定的社会大局。  
  为依法办理近期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  
  《意见》指出,近期在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连,有预谋有组织策划,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当前藏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于一般的厌世自杀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并且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其自焚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  
  藏传佛教讲究以慈悲为怀,以不杀生为根本戒律。然而,自焚事件的策划者披着宗教的外衣所做的违法犯罪行为,亵渎了广大信教群众对藏传佛教的信仰。《意见》明确指出,对幕后组织指挥策划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于自焚者本人,在明确其违法属性的前提下,根据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指出,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积极实施自焚,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具有重要危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按照犯罪预备处理;实施自焚行为,在燃烧时搂抱他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但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非法携带汽油等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引诱、欺骗、胁迫实施自焚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意见》还指出,在自焚现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抬尸游行,纠集多人聚集、围观等方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公安民警、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人施救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场实施打砸行为,损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抢劫罪或者故意损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纠集多人为自焚者送葬、募捐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对拒不服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或者妨碍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明社会需要法治,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更需要法治作为保障。《意见》的下发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不仅对依法办理各类自焚案件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而且对自焚事件具有强大的遏制作用,使我们明白,法律是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准则,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权,都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尤其是策划、指挥和煽动他人自焚的幕后黑手,严重的违法犯罪也极不人道,他们违背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良心良知和道德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义的谴责。  
  近年来,州委、州政府始终同全州各族人民同甘苦、共患难,把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根本目标,不断完善教育体系和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及社会保障体系;以安居工程为突破口的新农牧村建设稳步推进,农牧民收入持续增加,农牧村条件全面改善,赢得了全州上下干部群众的好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  
  搞分裂破坏不得人心,搞自焚活动不得人心。事实证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甘南各族干部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和谐稳定奔小康,建设幸福美好新甘南的基本保证。煽动蛊惑自焚的犯罪分子,必定会被绳之以法。各族干部群众一定要深刻认识“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的道理,坚决同一切敌对势力划清界限,不受欺骗、不受蛊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珍惜和保护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
(二)2012年12月9日,新华社发表《 四川警方成功侦破系列煽动教唆胁迫自焚杀人案》,并由中国政府网站转载:


四川警方成功侦破系列煽动教唆胁迫自焚杀人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2年12月09日 15时37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成都12月9日电 近期,四川警方成功侦破由达赖集团组织策划的系列煽动教唆胁迫自焚杀人案,抓获罗让贡求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据罗让贡求交待及查证,自2009年以来,其接受达赖集团指令,先后煽动教唆胁迫8名无辜人员自焚,造成3人死亡。 
    今年8月,四川省阿坝县发生多起自焚案件。四川省公安厅立即抽调警力,全力破案。经侦查,8月13日、15日,先后将主要犯罪嫌疑人罗让贡求、罗让才让缉拿归案。罗让贡求,男,40岁,四川省阿坝县格尔登寺僧人;罗让才让,男,31岁,四川省阿坝县牧民。经查明,2009年2月阿坝县格尔登寺僧人扎白自焚后,罗让贡求接受境外达赖集团“藏独”组织“新闻联络小组”骨干夺安、三木旦等人的指令,收集自焚人员信息传递至境外。为进一步扩大影响,罗让贡求多次根据境外“新闻联络小组”要求,利用其在寺庙中的身份和影响,经常散布“自焚不违背教规教义”、“自焚者是英雄”等言论,并声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自焚者在境外得到宣传、受到众人崇拜、提高自焚者及其家人的声望,并物色其侄子罗让才让共同煽动、教唆、胁迫他人自焚。自焚事件发生前,罗让贡求、罗让才让都记录自焚者个人、家庭信息和拍照,并当面保证“只要你自焚,就一定把你的信息传到印度”。事后马上通过手机等工具,将自焚者照片、现场情况和家庭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境外“藏独”组织。此外,有几名群众受到罗让贡求、罗让才让的煽动、教唆,一度产生“自焚”念头,经家人和当地干部、民警及时劝阻,才得以幸免。还有两名群众为躲避罗让贡求的胁迫,被迫从阿坝县逃往外地躲藏,罗让贡求多次打听两人下落,并逼迫其尽快自焚,直到罗让贡求被警方缉拿归案后,两人才返回家中。 
    四川警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大侦办力度,依法严厉惩处煽动教唆胁迫自焚残害无辜群众生命的犯罪行为。

(三)2012年12月11日,青海日报发表《青海传达中央精神 研究部署开展反自焚专项斗争》,新华网转发

青海传达中央精神 研究部署开展反自焚专项斗争
2012年12月11日 13:05:28
来源: 青海日报 
  12月7日下午,(青海)省委召开常委会议,学习传达中央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开展反自焚专项斗争。省委书记强卫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11月份以来,我省(青海)发生了数起自焚案件。自焚这种以极端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既违背了人类自身繁衍生息的伦理本性,又违背了现代社会尊重生命、热爱生活的文明理念,也违反了藏传佛教的教规教义,是非常愚昧、极其错误的。策划、煽动自焚是将藏传佛教引向邪路,同情、推崇自焚是混淆是非、助纣为虐。在任何国家和地区,以宗教为名煽动他人以自焚等极端方式残害生灵、危害社会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我们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我省藏区和谐稳定、长治久安的高度,迅速组织开展反自焚专项斗争,坚决依法打击煽动自焚和组织闹事的违法犯罪行为。 
  会议要求,要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强化正确舆论导向,使广大干部群众认清自焚行为的政治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认清达赖集团煽动策划自焚事件的反动性、违法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把精力引导到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上来。要加大对自焚案件依法打击、处置、整治力度。一旦发生自焚案件,当地党委政府及公安等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就地依法果断处理。对已经发生的自焚案件,公安等专门机关要加大案件侦破力度,深挖幕后组织策划者和煽动教唆者,依法从快、从重判处典型案件和首恶分子。要加强社会面管控,提高情报信息掌握能力,提高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能力,提高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管理能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不断夯实维护稳定的基层基础。 
  会议强调,反自焚专项斗争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狠抓责任落实,切实担负起维稳第一责任。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在大是大非面前经受锻炼、接受考验。
附:100位自焚藏人简况

从2009年2月27日至2012年12月9日,在境内藏地有97位藏人自焚,在境外有3位流亡藏人自焚,共100位藏人自焚,包括14位女性,已知其中83人牺牲(境内82人,境外1人)。

目前找到并已经披露的大概有31位自焚藏人(境内30人,境外1人)专门留下的遗言、写下的遗书或录音的遗嘱,这都是至为宝贵的证据。还有五十多位自焚藏人在自焚之时发出的心声是最响亮的遗言,包括“让尊者达赖喇嘛回到西藏”、“祈愿尊者达赖喇嘛永久住世”、“西藏要自由”、“西藏独立”、“民族平等”等等。

1、自焚时间以及自焚地点:

2009年1起自焚:2009年2月27日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发生第1起。

2011年14起自焚(境内藏地12起,境外2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8起、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道孚县和甘孜县3起、在西藏自治区昌都县1起。并且,2011年11月在印度新德里1起、在尼泊尔加德满都1起。

2012年1-12月,85起自焚(境内藏地84起,境外1起):
1月4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3起,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1起。
2月6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3起,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1起,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1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1起。
3月11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1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5起,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2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2起。并且,3月在印度新德里1起。
4月4起——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2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2起。
5月3起——在拉萨大昭寺前2起,在四川省阿坝自治州壤塘县1起。
6月4起——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1起,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2起,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1起。
7月2起——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1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1起。
8月7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6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州府合作市1起。
9月1起——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1起。
10月10起——在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那曲县1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2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5起,在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比如县2起。
11月28起——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9起、泽库县3起;在青海省海东地区循化县1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3起、若尔盖县2起;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1起;在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比如县1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2起、夏河县3起、碌曲县3起。
12月5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1起、碌曲县1起;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1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1起;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1起。

2、自焚者籍贯(包括3位流亡藏人的籍贯,其中两位原籍在境内康地,在以下记录之内;另一位出生在印度流亡藏人社区的,不在以下记录之内)

按照图伯特传统地理:安多77人,康17人,嘉戎3人,羌塘1人,卫藏1人。而安多藏区中,安多阿坝自焚藏人多达30人,其次是安多热贡11人和安多拉卜让10人。

其籍贯按照今中国行政区划——
四川省藏区48人:阿坝州阿坝县30人、壤塘县4人、马尔康县3人、若尔盖县3人;甘孜州甘孜县2人、道孚县3人、康定县2人、色达县1人;
青海省藏区23人:果洛州甘德县1人、班玛县1人;玉树州称多县2人、玉树县1人;海西州天峻县1人;黄南州同仁县11人、尖扎县1人、泽库县4人;海东地区循化县1人;
甘肃省藏区20人:甘南州玛曲县1人、夏河县10人、合作市5人、碌曲县4人;
西藏自治区8人:昌都地区昌都县2人;日喀则地区聂拉木县1人;拉萨市当雄县1人;那曲地区比如县4人。

3、自焚者性别、年龄及身份:

男性86人,女性14人。

最年长的为64岁,最年轻的是15岁。

僧尼:2位朱古(Rinpoche,活佛),26位普通僧人,5位尼师。这当中大多为格鲁派僧人,1位原为噶举派僧人,2位是宁玛派僧尼;需要说明的是,在安多壤塘自焚的4位藏人,属觉囊派所在地区。

农牧民:50位。有些人曾有出家为僧的经历,但多人属被当局工作组驱除出寺,也有人属还俗离寺。其中数人是儿女的父亲或母亲。有一位是著名仁波切的外祖父。

其他:2位女中学生;4位男学生;2位在拉萨的打工者;1位在康区的打工者;3位生意人;1位网络作家;1位唐卡画师;1位出租车司机。其中数人是儿女的父亲或母亲。

还有两位是年轻的流亡藏人,尚不知其职业。

4、自焚者状况:

100位自焚的境内、境外藏人中,已知83人牺牲(境内82人,境外1人),其中58人当场牺牲,23人被军警强行带走之后身亡,1人在印度新德里医院重伤不治而亡,1人在寺院治疗六个多月后牺牲。

另有14人被军警带走,下落不明、生死不明。他们是:
2009年2月27日自焚的格尔登寺僧人扎白;
2011年9月26日的格尔登寺僧人洛桑格桑(尕尔让)和洛桑贡确(贡确旦巴);
2011年10月3日自焚的格尔登寺僧人格桑旺久(尕尔让旺修);
2012年2月8日自焚的玉树州称多县拉布寺僧人索南热央;
2012年2月13日自焚的格尔登寺僧人洛桑嘉措;
2012年5月27日自焚的在拉萨打工的阿坝人达吉;
2012年6月27日自焚的玉树妇女德吉曲宗;
2012年9月29日自焚的昌都嘎玛区农民永仲;
2012年10月25日自焚的那曲比如小生意人丹增;
2012年11月7日自焚的阿坝俄休寺僧人桑珠和多吉嘉;
2012年11月26日自焚的色达学生旺嘉;
2012年12月2日自焚的夏河牧民松底嘉。

两位境外的流亡藏人在自焚后获得救治,已伤愈。

两位境内藏人(甘孜寺僧人达瓦次仁和隆务寺僧人加央华旦)在自焚后,先是被藏人僧俗送到医院,后又从医院接回寺院,由藏人们自己照顾、救治,出于担心自焚者被军警从医院强行带走,一去不归。据悉,目前达瓦次仁在艰难恢复中,但落下残疾,生活困难。加央华旦本来在恢复中,但他决意赴死,绝食一周多,于自焚六个多月后牺牲。

————唯色记录。

7 条评论:

  1. 「他们违背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良心良知和道德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义的谴责。」
    ──这說的不就是中国共产党自己吗?
    色厉内荏,愈维只会愈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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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西藏不是突尼斯,在那里一个人自焚就推动了阿拉伯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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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甘南警方成功侦破由达赖集团组织指挥策划的“10·06”自焚杀人案
    来源:中国甘南网 2012-12-10 09:21
    http://www.gscn.com.cn/tibetan/system/2012/12/10/010214862.shtml

      中国甘南网12月8日讯据甘南州公安局消息,近日,我州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了一起境外达赖集团组织策划,境内不法分子蛊惑、煽动制造的有组织、有预谋的自焚杀人案,造成1人死亡。尕藏加措、扎西尖措、贡保杰等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
      今年10月6日,合作市村民桑吉坚措自焚死亡后,我州警方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经缜密侦察,尕藏加措(男,30岁,多河寺院寺管会会计)、扎西尖措(男,24岁,多河寺僧人)、贡保杰(男,31岁,多河寺僧人)等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缉拿归案。现查明,2007年,桑吉坚措因伙同他人连续盗窃作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在解除劳教回家后,仍然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同时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今年9月,桑吉坚措在境外达赖集团“藏青会”成员贡保贡去乎等人的蛊惑、煽动下,逐渐产生了自焚的想法。多河寺僧人尕藏加措、贡保杰等人对其多次进行教唆。随后,尕藏加措将桑吉坚措自焚的情况向境外的弟弟祁坚措(男,印度哲蚌寺僧人,“藏青会”成员)进行通报,祁坚措立即利用互联网与桑吉坚措联系,鼓励他自焚是“英雄”壮举,坚定其自焚的决心。10月6日,桑吉坚措给贡保杰等3人打电话,告知其自焚的时间和地点。扎西尖措、贡保杰等人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拍照,将其自焚的过程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后,迅速传往境外。祁坚措即编造谎言,披露所谓的自焚“真相”,以此煽动民族仇恨。
      警方表示,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组织、策划、煽动、教唆他人自焚,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以宗教为名,煽动他人以自焚等极端方式残害生灵,危害社会,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警方将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依法严惩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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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四川警方:达赖集团策划煽动胁迫8人自焚致3死
    来源:新华网 2012-12-10 09:16
    http://www.gscn.com.cn/tibetan/system/2012/12/10/010214747.shtml
      
      据新华社电12月9日电 近期,四川警方成功侦破由达赖集团组织策划的系列煽动教唆胁迫自焚杀人案,抓获罗让贡求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据罗让贡求交代及查证,自2009年以来,其接受达赖集团指令,先后煽动教唆胁迫8名无辜人员自焚,造成3人死亡。
      煽动教唆胁迫他人自焚
      今年8月,四川省阿坝县发生多起自焚案件。四川省公安厅立即抽调警力,全力破案。经侦查,8月13日、15日,先后将主要犯罪嫌疑人罗让贡求、罗让才让缉拿归案。罗让贡求,男,40岁,四川省阿坝县格尔登寺僧人;罗让才让,男,31岁,四川省阿坝县牧民。
      经查明,2009年2月阿坝县格尔登寺僧人扎白自焚后,罗让贡求接受境外达赖集团“藏独”组织“新闻联络小组”骨干夺安、三木旦等人的指令,收集自焚人员信息传递至境外。为进一步扩大影响,罗让贡求多次根据境外“新闻联络小组”要求,利用其在寺庙中的身份和影响,经常散布“自焚不违背教规教义”、“自焚者是英雄”等言论,并声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自焚者在境外得到宣传、受到众人崇拜、提高自焚者及其家人的声望,并物色其侄子罗让才让共同煽动、教唆、胁迫他人自焚。
      自焚信息发“藏独”组织
      自焚事件发生前,罗让贡求、罗让才让都记录自焚者个人、家庭信息和拍照,并当面保证“只要你自焚,就一定把你的信息传到印度”。事后马上通过手机等工具,将自焚者照片、现场情况等信息提供给境外“藏独”组织。
      此外,有几名群众受到罗让贡求、罗让才让的煽动、教唆,一度产生“自焚”念头,经家人和当地干部、民警及时劝阻,才得以幸免。还有两名群众为躲避罗让贡求的胁迫,被迫从阿坝县逃往外地躲藏,直到罗让贡求被警方缉拿归案后,两人才返回家中。
      中国规定在藏区帮助他人自焚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依法办理近期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
      《意见》指出,近期在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连,有预谋有组织策划,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当前藏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于一般的厌世自杀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并且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其自焚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
      藏传佛教讲究以慈悲为怀,以不杀生为根本戒律。然而,自焚事件的策划者披着宗教的外衣所做的违法犯罪行为,亵渎了广大信教群众对藏传佛教的信仰。《意见》明确指出,对幕后组织指挥策划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于自焚者本人,在明确其违法属性的前提下,根据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指出,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积极实施自焚,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具有重要危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按照犯罪预备处理;实施自焚行为,在燃烧时搂抱他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但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非法携带汽油等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引诱、欺骗、胁迫实施自焚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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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又一位自焚藏人被当局说成有“盗窃作案”的案底。这位在10月6日自焚牺牲的牧民桑吉坚措甚至被当局说成“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弥天大谎!抓获“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是要大开杀戒了吗?

    继“四川警方成功侦破系列煽动教唆胁迫自焚杀人案”之后,“甘南警方成功侦破由达赖集团组织指挥策划的‘10·06’自焚杀人案”,接下来该是青海警方、西藏自治区警方接踵“成功侦破”了。就97个境内自焚藏人,各藏区警方是不是要用下三滥的手法逐个抹黑?又会构陷、迫害多少所谓“教唆”者呢?!

    四川省藏区自焚46位藏人,青海省藏区自焚23位藏人,甘肃省藏区自焚20位藏人,西藏自治区自焚8位藏人,各藏区警方是不是要挨个“成功侦破由达赖集团组织指挥策划的自焚杀人案”呢?你们不是在全藏区搞过“问卷调查”,宣布“达赖在西藏已经失去人心”了吗?你们这不是打自个儿嘴巴吗?

    就藏区97位自焚藏人,中共当局称自焚者或有癫痫病,或夫妻关系不好,或有偷盗案底,或有男女不正当关系,或脑子有病导致学习成绩下降,或有间歇性精神病,或故意将年龄改小,或者给自焚藏人的家属金钱物质,软硬兼施让他们否认是自焚而只是火灾,诸如之类,无所不用其极,实在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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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黄南检举自焚幕后操纵者奖10万
    青海平安网 2012年12月21日

    http://www.qh.xinhuanet.com/qhpeace/2012-12/21/c_114110692.htm
    一场反自焚专项斗争在黄南正如火如荼开展。为全力维护黄南地区的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教育广大群众反对自焚、珍爱生活,日前,黄南州委、州政府下发了《关于坚决反对自焚依法处置自焚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自焚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违背伦理道德,是反人类、反人性、反宗教、反社会的行为,是对现代社会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文明理念的严重挑衅,也是对藏传佛教教义教规的严重践踏,更是一种将藏传佛教引向宗教极端主义的危险倾向。自焚不仅给家庭及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灾难和痛苦,也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

    《意见》认为,要坚决反对和严密防范自焚行为,要严厉打击自焚行为、依法处置自焚案件。要深入开展党的十八大精神宣讲和爱国、法制、感恩教育,切实把全州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凝聚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法治开放包容新黄南的伟大实践上来。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自焚、鄙视自焚、谴责自焚,确保宣讲工作覆盖到全州每个村或社区、寺院、学校,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州珍爱生命、维护稳定、齐心协力建成小康社会的浓厚氛围。

    《意见》鼓励干部群众检举揭发自焚等违法犯罪行为。《意见》指出,凡检举、揭发他人预谋自焚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检举、揭发鼓动他人自焚的幕后操纵者,奖励人民币10万元;在现场发现自焚并及时制止,未形成事实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在自焚现场主动及时实施扑救的公民,奖励人民币1000元,树立全社会人人制止自焚、人人反对自焚的社会正气。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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