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亡藏人Gurbum Tibet Gyalo以境内94位自焚藏人照片所作的记录。 |
2日下午,在安多拉卜让(今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在博拉乡博拉寺附近公路上,17岁藏人松底嘉燃火自焚,严重受伤,被军警强行带往州府合作市一家医院,因家人被禁止见面,目前情况不明。松底嘉是博拉乡牧民,遗下父母、妻子及不到两岁的孩子。
3日晚上,在安多果洛(今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在班玛县莲花街三岔路口,29岁僧人洛桑格登燃火自焚,双手合十喊口号,当场牺牲。军警欲强行带走僧人遗体,被现场藏人抢回,并将遗体送往班纳合寺举行祈福法会。洛桑格登是班纳合寺僧人,出身牧民家庭。
从2009年2月27日至2012年12月3日,在境内藏地有94位境内藏人自焚,在境外有3位流亡藏人自焚,共97位藏人自焚,包括13位女性,已知其中80人牺牲(境内79人,境外1人)。
目前找到并已经披露的大概有24位自焚藏人(境内23人,境外1人)专门留下的遗言、写下的遗书或录音的遗嘱,这都是至为宝贵的证据。而每位自焚藏人,在自焚之时发出的心声是最响亮的遗言,包括“让尊者达赖喇嘛回到西藏”、“祈愿尊者达赖喇嘛永久住世”、“西藏要自由”、“西藏独立”、“民族平等”等等。
以下是97位自焚藏人简况(以往简况中有数据失误,现一一对照订正,此为准确记录)——
1、自焚时间以及自焚地点:
2009年1起自焚:2009年2月27日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发生第1起。
2011年14起自焚(境内藏地12起,境外2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8起、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道孚县和甘孜县3起、在西藏自治区昌都县1起。并且,2011年11月在印度新德里1起、在尼泊尔加德满都1起。
2012年1-12月,82起自焚(境内藏地81起,境外1起):
1月4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3起,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1起。
2月6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3起,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1起,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1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1起。
3月11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1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5起,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2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2起。并且,3月在印度新德里1起。
4月4起——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2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2起。
5月3起——在拉萨大昭寺前2起,在四川省阿坝自治州壤塘县1起。
6月4起——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1起,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2起,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1起。
7月2起——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1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1起。
8月7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6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州府合作市1起。
9月1起——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1起。
10月10起——在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那曲县1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2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5起,在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比如县2起。
11月28起——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9起、泽库县3起;在青海省海东地区循化县1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3起、若尔盖县2起;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1起;在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比如县1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2起、夏河县3起、碌曲县3起。
12月2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1起;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1起。
2、自焚者籍贯(包括3位流亡藏人的籍贯,其中两位原籍在境内康地,在以下记录之内;另一位出生在印度流亡藏人社区的,不在以下记录之内):
按照图伯特传统地理:安多74位,康17位,嘉戎3位,羌塘1位,卫藏1位。而安多藏区中,安多阿坝自焚藏人多达30位,其次是安多热贡11位和安多拉卜让10位。
其籍贯按照今中国行政区划——
四川省藏区47位:阿坝州阿坝县30位、壤塘县4位、马尔康县3位、若尔盖县2位;甘孜州甘孜县2位、道孚县3位、康定县2位、色达县1位;
青海省藏区22位:果洛州甘德县1位、班玛县1位;玉树州称多县2位、玉树县1位;海西州天峻县1位;黄南州同仁县11位、尖扎县1位、泽库县3位;海东地区循化县1位;
甘肃省藏区19位:甘南州玛曲县1位、夏河县10位、合作市5位、碌曲县3位;
西藏自治区8位:昌都地区昌都县2位;日喀则地区聂拉木县1位;拉萨市当雄县1位;那曲地区比如县4位。
3、自焚者性别、年龄及身份:
男性84位,女性13位。
最年长的为64岁,最年轻的是15岁。
僧尼:2位朱古(Rinpoche,活佛),25位普通僧人,5位尼师。这当中大多为格鲁派僧人,1位原为噶举派僧人,2位是宁玛派僧尼;需要说明的是,在安多壤塘自焚的4位藏人,属觉囊派所在地区。
农牧民:49位。有些人曾有出家为僧的经历,但多人属被当局工作组驱除出寺,也有人属还俗离寺。其中数人是儿女的父亲或母亲。有一位是著名仁波切的外祖父。
其他:1位女中学生;4位男学生;2位在拉萨的打工者;1位在康区的打工者;3位生意人;1位网络作家;1位唐卡画师;1位出租车司机。其中数人是儿女的父亲或母亲。
还有两位是年轻的流亡藏人,尚不知其职业。
4、自焚者状况:
97位自焚的境内、境外藏人中,已知80人牺牲(境内79人,境外1人),其中55人当场牺牲,23人被军警强行带走之后身亡,1人在印度新德里医院重伤不治而亡,1人在寺院治疗六个多月后牺牲。
另有14人被军警带走,下落不明、生死不明。他们是:
2009年2月27日自焚的格尔登寺僧人扎白;
2011年9月26日的格尔登寺僧人洛桑格桑(尕尔让)和洛桑贡确(贡确旦巴);
2011年10月3日自焚的格尔登寺僧人格桑旺久(尕尔让旺修);
2012年2月8日自焚的玉树州称多县拉布寺僧人索南热央;
2012年2月13日自焚的格尔登寺僧人洛桑嘉措;
2012年5月27日自焚的在拉萨打工的阿坝人达吉;
2012年6月27日自焚的玉树妇女德吉曲宗;
2012年9月29日自焚的昌都嘎玛区农民永仲;
2012年10月25日自焚的那曲比如小生意人丹增;
2012年11月7日自焚的阿坝俄休寺僧人桑珠和多吉嘉;
2012年11月26日自焚的色达学生旺嘉;
2012年12月2日自焚的夏河牧民松底嘉。
两位境外的流亡藏人在自焚后获得救治,已伤愈。
两位境内藏人(甘孜寺僧人达瓦次仁和隆务寺僧人加央华旦)在自焚后,先是被藏人僧俗送到医院,后又从医院接回寺院,由藏人们自己照顾、救治,出于担心自焚者被军警从医院强行带走,一去不归。据悉,目前达瓦次仁在艰难恢复中,但落下残疾,生活困难。加央华旦本来在恢复中,但他决意赴死,绝食一周多,于自焚六个多月后牺牲。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每日甘肃”网站转发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党报《甘南日报》,在2012年12月3日发表《煽动自焚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评论文章,其中披露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严厉表示要对自焚藏人及相关藏人“追究法律责任”。
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迄今有19位藏人自焚:玛曲县1位、夏河县10位、合作市5位、碌曲县3位。其中1位中学生、1位打工者、17位牧民。
另,在“青海省公安厅”网站发布的《海南召开十八大精神学习大会》消息中,披露关于当地藏人自焚、学生请愿等事件,当局颁发的文件有:《强卫同志在黄南州调研维稳工作时的讲话》、《关于海南州11月26日学生违法游行事件情况的通报》、《杜捷同志在全州维稳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关于禁止为自焚者慰问捐款诵经超度和组织送葬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等。
而青海省迄今有22位藏人自焚:果洛州甘德县1位、班玛县1位;玉树州称多县2位、玉树县1位;海西州天峻县1位;黄南州同仁县11位、尖扎县1位、泽库县3位;海东地区循化县1位。其中1位仁波切、4位僧人、1位尼师、1位画师、1位出租车司机、1位商人、4位农民、9位牧民。
下面转载《甘南日报》发表的《煽动自焚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一文:
煽动自焚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甘南日报评论员
正在我州各族干部群众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一心一意谋发展、齐心协力奔小康的时候,接连发生由境内外分裂势力蛊惑煽动的自焚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州团结稳定的社会大局。
为依法办理近期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
《意见》指出,近期在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连,有预谋有组织策划,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当前藏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于一般的厌世自杀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并且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其自焚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
藏传佛教讲究以慈悲为怀,以不杀生为根本戒律。然而,自焚事件的策划者披着宗教的外衣所做的违法犯罪行为,亵渎了广大信教群众对藏传佛教的信仰。《意见》明确指出,对幕后组织指挥策划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于自焚者本人,在明确其违法属性的前提下,根据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指出,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积极实施自焚,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具有重要危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按照犯罪预备处理;实施自焚行为,在燃烧时搂抱他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但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非法携带汽油等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引诱、欺骗、胁迫实施自焚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意见》还指出,在自焚现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抬尸游行,纠集多人聚集、围观等方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公安民警、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人施救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场实施打砸行为,损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抢劫罪或者故意损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纠集多人为自焚者送葬、募捐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对拒不服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或者妨碍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明社会需要法治,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更需要法治作为保障。《意见》的下发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不仅对依法办理各类自焚案件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而且对自焚事件具有强大的遏制作用,使我们明白,法律是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准则,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权,都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尤其是策划、指挥和煽动他人自焚的幕后黑手,严重的违法犯罪也极不人道,他们违背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良心良知和道德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义的谴责。
近年来,州委、州政府始终同全州各族人民同甘苦、共患难,把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根本目标,不断完善教育体系和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及社会保障体系;以安居工程为突破口的新农牧村建设稳步推进,农牧民收入持续增加,农牧村条件全面改善,赢得了全州上下干部群众的好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
搞分裂破坏不得人心,搞自焚活动不得人心。事实证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甘南各族干部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和谐稳定奔小康,建设幸福美好新甘南的基本保证。煽动蛊惑自焚的犯罪分子,必定会被绳之以法。各族干部群众一定要深刻认识“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的道理,坚决同一切敌对势力划清界限,不受欺骗、不受蛊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珍惜和保护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
说上两句.
回复删除这次西藏方面发动的自焚运动明显已经失败了.
将近一百人自焚都没有人理,那么就是一千人自焚也不会有人理.
究其原因,恐怕还是文化背景的问题.
在印度和佛教背景的国家,自焚是一种被社会承认的抗议手段,但在基督教背景的西方国家,自焚属于自己抛弃生命,是要下地狱的愚蠢行为,不值得提倡.
这就是到现在为止,西方国家政府和媒体没有声援自焚的原因吧.
止损吧,立即停止自焚活动,改变抗议的方式.
顺便说一句,唯色女士,你的教育背景决定了你不了解西方人的思想.
他们的意识形态说到底还是基督教背景的,对他们来说,西藏人总是异教徒,偶像崇拜者,别忘了这一点,应该尽量让西方人忽略这一点,而不是像这些自焚者和自焚支持者那样,让西方人想起西藏人是异类.
中国的宋美龄和宋庆龄能对西方民众的想法了如指掌,将西方的舆论玩于股掌之上,中国才能在与日本的战争中获得西方的支持,获得胜利.
达赖喇嘛好像也有此能力,不过,不能靠他一个人对西方人了解,也不能靠他一个人能影响西方舆论.
唯色女士,还有你的朋友朱瑞女士,都要提高水平.
还“西藏方面发动的自焚运动”,证据在哪里?就这句话,足以证明你是个造谣的行家。连你这种人也不得不冒出来,以基督教威胁西藏人说明了什么?说明藏人自焚已有了结果,你害怕了,不是吗?还声称“将西方的舆论玩于股掌之上。。”你想玩弄谁?就你这种苟且的价值观还佩谈基督教?说实话,支持西藏自由运动的基督徒多了,现在我的身边就有好几个,你要不要听听他们是怎么看自焚的?
删除政治运动本来就是有光明的一面,但是离不开权术的一面,当年,中国方面自己炸开黄河大堤这样的事情都作过,可是西方媒体就是支持中国,同情中国,反而顺着中国的宣传口径,说是日本炸开了黄河大堤,这不是将西方媒体玩于股掌之上吗?河南大饥荒,宋美龄给亨利鲁斯打电报,让他阻止鲁莽的记者白修德,这不是操纵媒体又是什么呢?
删除西藏人民的处境,在世界上并不是最糟糕的。
删除所以,能得到西方媒体那么多关注,应该珍惜才对,不要挥霍西方人对西藏的同情。
青海班玛县僧人自焚前留遗言 被通缉的果洛久美可能面临死刑
回复删除rfa2012-12-04
星期一在青海自焚身亡的藏族僧人洛桑更敦在自焚前致电留下遗言,强调只有团结一心,才能实现境内外藏人的共同愿望。此前,在11月中共十八大召开期间,还有一名年轻藏人在甘肃举刀自杀。他在死前用自己的鲜血在学校的墙上写下“西藏独立”和“达赖喇嘛返回西藏”的标语。此外,今年9月失踪的西藏纪实片《远离恐惧》摄影助理、甘肃拉卜楞寺僧人果洛久美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遭到通缉,他一旦被捕有可能面临死刑。
图片:12月3日自焚身亡的青海省班玛县班那合寺29岁僧人洛桑更敦。(受访人提供)
印度达兰萨拉的西藏觉囊福利协会会长、青海班玛籍藏人仓央嘉措星期二向本台表示,青海省班玛县赛来塘镇班那合村(又写:班闹沟)的班那合寺29岁的僧人洛桑更敦(又名:洛桑罗格),于星期一(12月3日)当地时间下午约7点45分在班玛县城自焚,当场身亡。
星期二从班玛县境内获得的消息说,洛桑更敦自焚前留下了遗言。
仓央嘉措说:“僧人洛桑更敦在自焚前致电给同寺一位僧人,留下了数句遗言。当时他说,‘我的全身已经淋满了汽油,正准备点火自焚,本来想写下遗言,但字体很烂,所以用说的方式,表达我的心愿,那就是希望所有藏人团结一心、停止内斗、凝聚力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境内外藏人共同的愿望。’ 洛桑更敦还强调,希望将他最后的遗言告诉给所有的藏人。说完后,他就立刻往身上点火,之后不久,当场过世。”
仓央嘉措表示,有关洛桑更敦自焚时所呼喊的口号,在场离他最近的藏人有清楚的听到。
“消息人士昨天表示,洛桑更敦自焚时呼喊了很多口号,但没有听清楚口号内容。今天从境内获得的最新消息说,他当时高呼的口号是‘请藏人团结一心’、‘停止内斗’等。”
仓央嘉措表示,洛桑更敦自焚身亡后,他的遗体被抬到班那合寺,由该寺僧人举行了祈福超度法会,当地藏民参加并向亡者进行哀悼与祈福,不过前来参法的附近乡村僧俗藏人在途中被军警阻止。
“附近乡村很多寺院的代表和藏民前来班那合寺向亡者表达声援,但途中遭到军警的阻挡。一般通向班那合寺有两条路,一条是山路,一条是桥路,但这两条路均有军警驻守,不准任何人进出。不过班那合村近两百户的藏民都聚集在班那合寺向自焚僧人洛桑更敦表示哀悼,并进行了长时间的诵经祈福。”
仓央嘉措表示,僧人洛桑更敦留下的遗言,受到当地藏民的极大关注,并立誓要践行。
“这两天,当地已经有一千多名藏人立下誓言,要用行动履行僧人洛桑更敦的遗言,搞好藏人间的团结,决不内斗,并称将会凝聚力量为藏民族事业奋斗到底。目前这一在民众间自发展开的‘立誓践行遗言’活动正不断扩大中。”
另据印度达兰萨拉的藏人行政中央星期二在其网站上指出,曾于2008年协助顿珠旺青拍摄西藏纪实片《远离恐惧》的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拉卜楞寺僧人果洛久美,被中国政府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有可能面临死刑。
顿珠旺青因拍摄25分钟的影片《远离恐惧》 于2008年3月被捕,后于2009年12月28号被当局以指控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遭判六年徒刑。
这部影片中,顿珠旺青对108位农牧区藏人进行了访谈,反映出这批藏人对中共在藏统治、北京奥运会的看法,以及对达赖喇嘛表达的崇敬之心。而该片摄影助理果洛久美(法名:久美嘉措)在2008年和2009年两度被捕,并在狱中遭受过酷刑折磨。
藏人行政中央指出,果洛久美在今年9月20号从甘南夏河县拉卜楞寺前往合作市途中失踪。11月28号,甘肃省公安厅下发通缉令,声称果洛久美涉嫌故意杀人罪,并指对抓获果洛久美的单位或提供线索的个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藏人行政中央还指,果洛久美于1969年出生在四川省甘孜州色达县,当地藏民称他是一位正直的僧人、忠实的社会活动者。人权组织对于果洛久美以及其他在中共压制下受难的所有政治犯的处境表达深切关注。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丹珍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