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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6日星期日

王力雄:丹增德勒求“法”记

丹增德勒仁波切(1999年6月)
王力雄与丹增德勒仁波切合影(2001年8月)


王力雄:丹增德勒求“法”记

(一)

当唯色告诉我丹增德勒仁波切圆寂的消息时,她许久不能从震惊和悲痛中平复。我一边安慰她,心里想这也许对他本人是好的。按佛教信念,离世只是往生,他是仁波切,可以留在清净佛界不再受苦。他的刑期是无期,已在监狱十三年,完全看不到解脱希望。如果他能把监狱当作闭关修行地,心如古井,不抱希望,也还好,偏偏他一心要法律还他公道,期望案件送到上级就能给他平反。我早年见他时,听他说过中央是太阳,省里是月亮,到了州里剩星星,县里则是漆黑夜。那时和他打交道的主要是县当局,后来他被四川省审判和关押,没看到省里有月亮,唯一的希望于是只寄托中央。狱中十三年,他不停要求对案件依法重审,恳求亲友帮他“向上级报告”,通过法律为他伸冤平反。

丹增德勒是宗教法名,但司法只认身份登记的俗名——阿安扎西。目前是国外普遍称他丹增德勒,国内称他阿安扎西。在跟法律有关的场合只能称他阿安扎西。我介入案件的过程,也用这个称呼。

丹增德勒仁波切在四川省甘孜州雅江县办的学校(1999年6月)

2001年8月我跟唯色去阿安扎西在甘孜州雅江县城的住所,是唯一一面见他。2002年10月我们再去雅江时,才知数月前他以爆炸罪名被捕。那时外界基本无人知晓,但是在雅江所到之处,藏人百姓都在为他不平。唯色和他早就认识,给我讲过不少他的善事。我在雅江也耳闻目睹他在藏人百姓中的威望。他多年深入农村牧场讲经传法,教育百姓戒烟酒、禁赌博、不杀生;信众供养给他的钱都用于赡养孤寡,办老人院,修路架桥;他办的学校有一百三十多个学生,都是孤儿、残疾或贫困儿童,每月花费上万元,自己生活却非常简朴(我一直记得他用来当笔筒兼筷子筒的是个空饮料罐)。当地百姓没人相信他会和爆炸案有关。一个喇嘛斩钉截铁对我说:“就是把我拉去枪毙,也不相信他会搞爆炸!”

我当时虽怀疑当局,但也不会仅凭百姓说法就判定阿安扎西没作案,毕竟可能“知人知面不知心”。我之所以觉得应该做点什么,只是出于一个想法,需要给他在世人面前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并且允许人们对案情表示怀疑,进行追问和调查,而不是当时的官方做法,尚未审判,官媒《甘孜报》已经发布他制造了7起爆炸的报道,并指控他属于“达赖集团的秘密地下组织”。如果以黑箱方式把一个有崇高威望的宗教领袖判罪,即使他真有罪,当地群众也永远不会相信,且会世代流传成汉政府迫害藏人的又一个历史故事。

我利用在美国之音撰写的专栏文章,把阿安扎西因爆炸罪被捕的消息公布出去,希望通过外界关注促使当局慎重处理。那时的中国政府还不像今天这样不可一世,比较在意国际影响,几年后将要在北京举行的奥运会,以及和达赖喇嘛的代表正在进行的接触对话,都应该是让其慎重考虑的因素。

我的文章加上接受外媒采访,使阿安扎西案受到国际关注。不过期望促使当局慎重却未见效。2002年12月2日,阿安扎西被甘孜州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一个被控在他指挥下具体执行爆炸的洛让邓珠,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王力雄起草的这份联署建议书寄出前的留影。
阿安扎西提出上诉,依法将由四川省高级法院进行二审——即终审。这是最后的机会。我起草了一份“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书”, 发给友人寻求联署。

建议书提出,当地群众和海外各界质疑案件,主要是因为审判过程不透明,无法听到当事人自我辩护的声音,也不能对案情进行追问和独立调查。这个案件的宗教因素和民族因素,使之可能埋下导致民族冲突的隐患,也为中央政府与达赖喇嘛进行的对话增添干扰。因此保证上诉审理的透明、公正至关重要,是消除对此案的猜疑、避免伤及汉藏关系的关口,为此建议在上诉审理过程中采取三项措施:一是由联署者聘请四川省以外的律师为二人辩护;二是允许国内外媒体采访案件的上诉审理过程及相关人员;三是邀请海外藏人代表到场观察上诉审理。

建议书认为,如果甘孜州警方的确掌握犯罪的确凿证据,甘孜州法院的判决的确公平无误,采纳上述措施对国家、汉藏民族和中国司法系统的信誉都有百利而无一害,各方面也会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口服心服。

建议书在最短时间得到24位各界人士联署,其中大部分是汉人。我把署名的建议书分别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和四川省高级法院后,始终未得到任何回音。这种结果并不出人意料,虽然中国的权力机关总是冠以“人民”二字,却对人民从来不屑一顾。倒是在互联网上,建议书几天内便得到一百多个来自国内外的签名支持,有学者、编辑、记者、作家、教师、律师,也有医生、设计师、学生、佛教居士等。那次签名改变了以往网络签名多为化名的状况,要求用真实姓名,成为以后民间网络签名的主要方式。

虽然向人大和法院上书未有回应,但我们还是要尽自己努力去做。在所提三点建议中,允许媒体采访和邀请海外藏人观察非我们能定,能做的只有第一点——为阿安扎西聘请四川省以外的律师。

(二)

自右至左:张思之、萧瀚、王力雄、张祖桦讨论阿安扎西案(2002年12月)
我们请到了被海外媒体称为“中国第一大律师”的张思之先生。张思之曾做过法官;任过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创办了《中国律师》杂志并任主编;在其律师生涯中,做过李作鹏“反革命案”、王军涛“颠覆、煽动案”、鲍彤“泄密、煽动案”、魏京生“阴谋颠覆政府案”、高瑜“泄密案”的辩护律师。在很多人眼中,当时七十五岁的张思之代表中国法律界的良心。

最初进展还算顺利。唯色与阿安扎西在甘孜州的亲属联络,由阿安扎西的叔叔出面签署了给张思之律师的委托书。负责二审的四川省高级法院合议庭法官态度友好,行动配合,双方就律师到成都阅卷、到康定会见阿安扎西等进行安排,法官主动提出由法院给找会当地方言的藏语翻译等。张思之律师慷慨仗义,免费辩护,所需办案经费是由签署建议书的友人自发捐助。我们当时感到鼓舞,中国的法治似乎真有进步。有些朋友甚至认为阿安扎西也许真搞了爆炸,否则法院怎能如此信心十足,顺利接受张律师介入?我的态度是,即使阿安扎西最终被证实有罪,为他聘请律师也可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向世人证明审判是公正的;二是让藏人知道汉人也关注他们的命运。

但是就在一切就绪,张律师马上要出发去成都办案前,四川省高法突然变卦,急促来电声称阿安扎西已自行委托了两个甘孜州的本地律师,在时间上先于亲属委托,且本人委托优先于亲属委托,因此不能接受张思之律师参与案件。那位法官前一天还积极配合,此时闪烁其辞,说法漏洞百出,连他自己都尴尬。可以相信这非法官本意,否则他前面没必要那样配合,肯定背后有更大的力量插手。虽然法官说的理由等于自打嘴巴,但即使我们不信,却突破不了一个黑洞——除了当局,谁都无法见到阿安扎西,因此到底怎么回事,由当局任意编造。

事后知道,就在法官拒绝张思之律师前,警察已经去了阿安扎西的叔叔家,调查他如何委托的北京律师,对他进行斥责威吓。很明显,四川省高法的变故并非单独行为。

这时,周围原本认为阿安扎西可能有罪的人都改变了看法。因为爆炸案若是真的,完全没必要把张律师强行换成本地律师。以往张律师参与的诸多案件比这敏感度还高,也没被拒绝。那是因为以往案件的所谓“颠覆”、“煽动”、“泄密”之类罪名,都如橡皮筋一样可长可短,当局不怕律师辩护。然而爆炸案却没有混淆黑白的含混地带,要么有爆炸,要么就没有。若是栽赃假造,一旦有不受他们左右的律师介入,立刻就会拆穿,没有任何狡辩余地,假案如何策划也会暴露于光天化日,因此无论如何不能允许。

打开案件黑箱的唯一可能是律师,前提是律师必须秉持公正,而非甘当摆设。当甘孜州早已对阿安扎西定罪,生活和执业都在甘孜州的本地律师怎么可能反对甘孜州当局的定论呢?从这一点,更换律师完全可以断定背后必有黑幕。

所谓冤案和错案,办案者至少还相信案子是真的,阿安扎西这个案子却是人为制造的假案。扩展看背景,阿安扎西与甘孜州当局的纠葛由来已久,当局担心民众对阿安扎西的拥戴会威胁权力。1997年,当地政府发文件——不允许阿安扎西以活佛身份活动;禁止他参与其他寺庙的活动和兴建寺庙;并且废除他指认的活佛。但是当局禁令对民众不起作用,阿安扎西的威望反倒更高。1998年,借口发现西藏独立的传单,当地警方审查阿安扎西身边僧人。感受威胁的阿安扎西出走躲藏。当地百姓上万人联名按手印上书政府,为他担保。当局担心引发事端,许诺不对阿安扎西进行“处理”。但是暗中继续动作。2000年甘孜州国家安全局指控阿安扎西煽动百姓阻挡国营林业局砍伐森林,逼他签字按手印承认罪行。他担心被捕,再次出走躲藏。当地百姓又一次请愿,各村村长和支书组成的代表团带着四万多藏人百姓的联名信,分头去省城和北京上访,要求保证阿安扎西安全。当地政府不得不再次退让。当阿安扎西重返寺院时,数万百姓自发夹道迎接,哭成一片。当局几次搞不定阿安扎西,丢尽脸面,这构成了对政府的蔑视和挑战,也构成了对相关官员的羞辱,因此势必置其于死地而后快。

美国911事件后,反恐一时成全球风潮,中国也在民族问题上开始利用反恐。那段时间当局摧毁了甘孜州色达五明佛学院几千间僧舍,赶走数千僧尼,导致社会动荡,矛盾丛生,甘孜州境内发生数起无法破案的爆炸。当地官员面临政绩压力,急于找到替罪羊。指控阿安扎西搞系列爆炸,既能一举“告破”积压的案件,又能将阿安扎西落罪。借全球反恐态势,以爆炸罪名可以强势压制百姓,也能躲避国际指责。以上逻辑虽是我的推演,没有证据,但只要当局做的是假案,这种逻辑就能成立。

当地百姓不相信阿安扎西会搞爆炸,除了慈悲僧侣不会做那种事,还出自常识的推理。比如,当局说2002年4月3日成都天府广场的爆炸是阿安扎西指挥洛让邓珠所为,但是从洛让邓珠被抓到逮捕阿安扎西,相隔好几天他为何不跑?当地百姓一定能保护他不让警察找到,如同他前两次出走那样。有说法是他知道警方监控,跑不掉,那就无法解释他为何还要在监控下作案?我在2001年拜访他时,他解释之所以离开寺庙住到县城,就是要把自己放在当局眼下让当局放心。他十分清楚当局时刻抓他把柄,平时门都不出,怎么会去搞爆炸?

唯色向张思之律师献哈达(2002年12月)
如果案子是假的,可以设想四川省高法前面与律师的配合,是因为法院只看案卷,案卷可以被做得很周密,不让法院看出有假。对法院而言,证据确凿的爆炸案很简单,谁来辩护也一样,因此可以很大方地接待任何律师。待到法院开始安排律师会见阿安扎西及翻译,需要与关押阿安扎西的甘孜州协调时,制造假案的人才知道张律师介入。他们原本根本想不到阿安扎西的牧民亲属知道找律师,更不要说找来北京的大律师,未做防范。而外来律师一旦与阿安扎西见面会揭穿构陷,于是他们一方面气急败坏地派警察威吓阿安扎西亲属,一方面紧急运作,要求四川省高法不得让张律师介入。

必是有更大的权力发令,才会让四川省高法自打嘴巴也得执行。法院能找到的唯一理由就是阿安扎西自己委托了律师。没有什么比这个动作更能说明有鬼。虽然有明显破绽,但是外人既然见不到阿安扎西,也无法戳穿。我们为张律师做的办案安排,如机票、接待、越野车,我和唯色还准备亲往陪同,都随之作废。除了干着急,什么力量也使不上。

后面的动作明显是加快进行。2003年1月23日,四川省高法终审裁决维持原判,3天后洛让邓珠被执行死刑。对阿安扎西的治罪,证据全部来自洛让邓珠。没有洛让邓珠,所有证据都不成立。阿安扎西平时对洛让邓珠多有帮助,至于洛让邓珠为何曾经指认阿安扎西策划了爆炸,一直是个谜。洛让邓珠在后来推翻了前面口供,至死也不承认阿安扎西与爆炸有关。但法院并没有对此追究,洛让邓珠被仓促执行死刑,普遍认为是构陷者的杀人灭口,以免他的翻供带来麻烦。

(三)

这个假案到底是谁做的?把各种因素联系在一起,一个核心——周永康便会浮现出来。

阿安扎西案件的立案和审判过程,正值周永康任中共四川省委书记,即四川的最高主政者。那时是他从地方进入中央的仕途当口。请注意几个时间点的衔接——2002年11月15日周永康升任中共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12月2日阿安扎西案宣判,12月5日周永康正式离开四川,12月9日周上任公安部长。

关于周永康在四川主政期间如何镇压藏人,瑞典华人政论家茉莉在当时就有过论述。我只谈周永康和阿安扎西案的关系。警察系统如同军队,非常讲究资历和专业。干了大半辈子石油的周永康空降公安部长,至少从专业上一定被老公安看不起。这一点周永康心里明白。在他到公安部的当天对局级负责人的讲话中,可以看出他的忐忑:“从小我就对公安民警怀有深深的敬意,没想到今天成为了其中的一员,我既感到光荣,也感到压力很大。我是公安战线上的一名新兵,公安工作对我来说是一个新的领域,我深感责任重大。我一定向同志们好好学习……我也热切地希望得到在座的全体老同志、全国的老公安同志的支持和帮助。”

周离开四川到公安部上任之际宣判阿安扎西案,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他这个“新兵”的一块垫脚石,让他在警察叔叔面前不那么白丁一块。在他的领导下破获过一个具有现代反恐特征的系列爆炸案,能给他长脸,为他增加心理上的自信。

我并非说假案是周本人制造的。他开始也许真不知实情。策划者不会把造假向上汇报,而会把假的说成真的,让周认为真是值得拿出炫耀的政绩,才会在上任公安部长前对案子坐实并公布。转折点很可能就在制造假案者阻止张律师介入二审之时。那已经不是甘孜州或单独的警察部门能做到。案子到了四川省高法,让高法出尔反尔,执法枉法,只有比高法还高、且正管高法的权力才能做到。周永康正好就在那个位置。

丹增德勒仁波切与洛让邓珠被甘孜州中级法院审判的电视画面截图

国际舆论当时已经关注这个案件,也有把周永康与案件相联系的说法,周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不在意。即使他开始不知道是假案,以他对官场权谋的了解,也能很快明白真相。但是他不会承认受骗。也不会追查骗局,他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表示,身边心腹自会领悟,帮他安排好一切。到那一步,周已和阿安扎西案绑到了一起。一个刚上任的公安部长,生平经手的唯一大案是假案,打击无疑是致命的,将让周部长在那些老公安面前何以自处?舆论口水也会将他淹没。周因此死活要把假案做成真案,为此不惜充当假案制造者的保护伞,且把一切可能暴露真相的痕迹抹掉——最稳妥的就是杀掉洛让邓珠,形成死无对证。本来二审加死刑复核,往往需耗时半年到一年,尤其是遇到国际舆论批评的案件,拖延是常用方式。而阿安扎西案却反其道行之,一审后仅一个多月就结束二审并执行洛让邓珠死刑。这个节奏充分看出其中的求快意图。除了杀人灭口,也是周上任警察首脑的杀人立威,显示不在乎国际舆论的强硬。此一风格今天越来越多被中共那些缺少权威而内心自卑的官员所采用。

对藏人百姓的质疑和不满,当局则全力打压。一位叫达提的当地村民会说汉话,曾帮我们作为与阿安扎西亲属沟通的中间人,结果被甘孜州当局判了5年刑。记得那时和达提突然联络不上,直到一封从印度发来的电子邮件(发件人自我介绍是阿安扎西的弟子,在印度修行)告知达提被捕。这使我极为愤慨,阿安扎西至少还有一个爆炸罪名,达提仅仅因为充当翻译就被判刑,哪还有法律可言?唯色给达提家多次拨打电话,那边却拒绝对话,后来干脆不接电话。可以理解,达提当初敢于帮忙,是认为有北京的律师、作家、学者帮忙,能打破州县当权者的一手遮天。结果不但阿安扎西的结局未改,连达提自己都进了监狱,家人怎么还敢再指望我们呢?

其后周永康步步高升,从政治局委员变成常委,从警察首脑变成掌管全国公检法的政法沙皇。法律似乎成了他家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中国政治稍有了解的人都会清楚,只要周还在台上,阿安扎西的命运无论如何不可能改变,一切努力都无用。

(四)

我和唯色一直没有中断对阿安扎西的关注。我甚至觉得自己人生的一部分跟他的命运连为了一体。对他的歉疚则是随时间增长。我所能做的和他望穿牢房铁窗所期待的相差太远。他在狱中一直锲而不舍地要求伸冤平反,每次见到亲属都让他们为他奔走努力。毫无门路的亲属和乡亲只能不断联系唯色,希望我们相助。而我们能做的,只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更多是为自己的心寻求交待,甚至有时只是为了让乡亲们知道我们还在努力。

张思之律师告知,要想提出重审案件,前提是拿到判决书。如果连判刑依据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提出异议?荒谬之处就在于,这本来丝毫不该成为问题,恰恰是一直无法解决的难题。无论亲属怎么要求,当局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始终不给判决书。为了搞到判决书,我还要求派人去深山里的洛让邓珠家里找。洛让邓珠与阿安扎西同案,判决书应是同一份。人被枪毙了,总会有个判决书给家人吧。可最终证实,原本说洛让邓珠家可能有的判决书只是一份逮捕通知书。因为他家无人认得汉字,以为那就是判决书。每当母亲想念死去的儿子,就拿出那张纸看着哭。
2009年,康区三万多藏人签名、按手印的上访申冤书,
呼吁重新审理丹增德勒仁波切一案

只能要求阿安扎西的亲属无论如何去找有关部门要到判决书。中共高层换届逐步临近,到时没有判决书也无法努力。亲属和乡亲明白这一点后全力以赴,经过反复争取和等待,直到2009年年底,阿安扎西入狱七年后,才拿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2)川刑终字第1128号”。

终于看到判决书后,仅凭其中一句“阿安扎西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所有亲属就认定是不公正的。因为无论是亲属当年在法庭上听阿安扎西亲口所说,还是后来去狱中探望时阿安扎西反复表达,从来都说他跟爆炸毫无关系。至少在这一点上,四川省高法明显编造了谎言。

我为阿安扎西亲属起草了要求四川省高法重审阿安扎西案的申请书。亲属们为阿安扎西伸冤迫切,对我们抱有很高期待。而我们能扮演的角色颇为微妙,一方面是我们心之所愿,责任所在,必须尽力,另一方面又要尽可能回避。以我和唯色在当局眼中的敏感,与阿安扎西亲属和乡亲的接触随时会被扣上操纵煽动之名,那样不但无益,而且有害,因此我们一直要求除了跟法律有关的,其他任何活动一个字不要跟我们说,与我们的直接联络也尽量避免。我们能做的只限于阿安扎西希望的法律途径,而目前仅有的法律途径就是争取案件重审。首先的关键又是找到合适的律师,并让律师能够依法介入。

张思之律师与此案的历史渊源使他是不二人选。自2002年被刻意阻止为阿安扎西辩护后,张老一直关注阿安扎西的状况,在超过八十的高龄又一次接受委托,承担阿安扎西案的重新审理。张老智慧依旧,思维敏捷,只是精力和体力难免随年龄衰减。我和唯色原期望有律师后我们抽身,以免当局抓把柄,实际并不可能,仅一个语言障碍就离不开靠唯色的翻译,还因为很多情况不是单纯法律问题,需要双方都信任的人充当沟通中介。

这种沟通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一是要接受以往教训,不能让当局对律师的介入提前阻止;二是无论向亲属了解情况,还是商量计划,都不能让当局知道具体内容;三是我们日常的所有通讯都被当局监控,只能用其他方式。联系经常要这样进行,亲属那边需要通话时打过来,我们不接,用事先准备的未被监控号码打回去。先是唯色用藏话交流,向我转述,再把我们讨论的结果转述给对方。需要和律师交流的问题,只能见律师面谈。张老不会使用网络,唯一通讯工具是家里的固定电话,那当然百分之百被监听。所以每次面谈需要乘车几十公里,从郊区进城到他家,回来后再把结果告诉亲属。即便是在我们自己家,我和唯色说这些事时,因为担心窃听也要到外面去说。

(五)

2012年,中共十八大换届,周永康退位。那是我们一直等待的转机,期望由此能切实而有望地推进案件重审,至少不会再有周永康的阻力。我们邀请了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夏霖律师加盟。夏霖是刑事辩护专家,参与过全国知名的小贩崔英杰杀城管案和修脚女邓玉娇杀官员案的辩护。他年轻,专业水平高,沟通能力强,与张老又有很好的私人关系。他可以弥补张老行动不便和通讯技术方面的不足。他很快亲自去四川和阿安扎西亲属见面,找到了合适的翻译,逐步建立起律师与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的管道,不必再事事通过我们。

夏霖律师(2013年12月)
夏霖律师办案是尽量在法律框架内,尽量按专业方式。他相信足够熟悉法律,善于利用法律,盯住程序,就能取得进展。对于阿安扎西案件,他表示只要能看得到案卷,真有作假成分一定可以从案卷中找出破绽。那时就有充分理由要求重审案件,四川省高法若拒绝,向全国最高法院申诉就顺理成章。而只要程序被启动,律师的作用即可发挥,任何对程序的妨碍也可曝光在公众面前。法律机器转起来,就得转出个结果。

然而怎么才能看到案卷呢?夏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在四川司法界有众多校友。他先是想通过私人关系。其他案子没有问题,但是阿安扎西案即使过了十几年仍是特殊敏感,再好关系也没人敢做,而是要求夏霖至少先成为阿安扎西本人委托的正式律师,仅有亲属委托不行,必须是阿安扎西本人委托,才能名正言顺要求阅卷。

走了十几年,又转回到最开始的那一关——如何让阿安扎西委托真正帮他的律师?那本该是最简单的,在任何法治国家,当事人第一要求就是见自己的律师,而在中国,张思之律师、夏霖律师、唯色和我加在一起,对这个大如山的难题也往往一筹莫展。

我们用了近一年的时间安排。首先只有阿安扎西亲属有见他本人的机会。他被监禁十三年中,亲属一共被允许探监六次。我们一方面让亲属积极要求探视;一方面把一切准备好——写好委托书;教给他们如何让阿安扎西正确签名;设想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包括狱方阻止,或委托书被扣;每种情况该如何应对;我甚至考虑过让亲属携带记录设备,把现场情况录下来作为司法交涉的证据,那又需要购买设备,培训使用等……这些说起来几句话,进入实际操作,每个细节都相当耗神。

我跟夏霖律师不一致的地方,在于他总是对法律抱有期待和信任。这也难怪,律师不信法律就别干了。律师似乎都有一份从容,可能因为看惯了法律进程的缓慢和案件波折的拖延。时间对于法律不算什么,而我总是想到狱中人的度日如年。阿安扎西把所有的期望寄托给法律,最终会实现吗?还是再次证明是虚幻?

亲属终于等到了探监机会。2013年11月6日,阿安扎西的姑姑和妹妹带着准备好的委托书见到阿安扎西。然而一年多的准备未得到任何结果。委托书根本递不到阿安扎西手中。一切都在狱方控制之下。对阿安扎西的据理力争,狱方说法是那份委托书内容有错——写的是委托张思之、夏霖做“辩护律师”, 但阿安扎西既然要做的是无罪辩护,就应该委托“代理无罪辩护律师”。这在我们看来荒谬的理由(中国律师界的泰斗张思之和专业精深的夏霖难道连委托书都要狱吏指错?),却能欺骗被隔绝人世十几年的阿安扎西。他接受了狱方解释,写信要求亲属“将原来写错了的‘辩护律师’改为‘代理无罪辩护律师’”。他以为就是改几个字的事,信中嘱托“你们要尽快办理此事。这件事是我十一年多来所等待的,切记!切记!”

怎可能“尽快”呢?从那以后,无论亲属一次次要求,再也不被批准探视。如果不是阿安扎西去世,我相信他与亲属将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被隔绝更久。不仅是一种惩罚,也是一种防范——无论如何不让阿安扎西有机会签署委托书,以确保外来律师无法介入,保持假案的黑箱不被打破。

照理说,时至2013年底,周永康已完全失势,正在被当做罪犯进行调查,而后开除党籍、逮捕,颇有讽刺意味地被判与阿安扎西同样的无期徒刑(死刑缓刑期结束后阿安扎西被改判无期徒刑)。我从未指望中共新一届当权者会奉行自由民主,但仍然希望他们能比以往明智,哪怕只从有利统治的角度,也需调整原本政策。其实只需平反一个出自周永康之手的冤假错案,都会让藏人产生希望,改善紧张的民族关系。然而任何调整都没有,也未发生任何变化——如果不说是变得更坏的话。

当地藏人百姓表达对丹增德勒仁波切的思念

逐渐,阿安扎西的亲属和乡亲不再找我们。不知他们是否出于失望,同时对我们一直试图走的法律途径失去信任。他们甚至可能产生不满,当阿安扎西死在监狱时,两位律师既未露面,也不与他们联络。即使阿安扎西没能签署律师委托书,他的亲属却都给张思之律师和夏霖律师签署过委托,怎么会再不过问了呢?

他们不知道的是,87岁的张思之律师在2014年承担了为揭露中共意识形态管控入狱的高瑜辩护,随之又承担为悼念天安门屠杀被抓的浦志强辩护,那两个全球瞩目的人权案导致他劳累成疾,他在2014年9月25日突然中风,失去行动和语言能力,至今尚未恢复,自此英雄不再。而2014年香港发生要求真普选的市民运动,出于惧怕国内民主运动与之呼应,中国当局抓捕了大批活动人士。夏霖律师承担了为其中的郭玉闪辩护,却在2014年11月8日深夜,数十名警察闯入他家搜捕,至今他仍在被关押。

夏霖为之辩护的郭玉闪是2003年在我们呼吁公正审理阿安扎西案建议书的签名者之一。他那时是北京大学的硕士生,十几年来成长为卓越的NGO领导者和青年领袖。现在再看当年建议书上的签署名单,首批建议人中的刘晓波被判11年徒刑,师涛被判10年徒刑,浦志强目前在狱中,张祖桦被软禁,廖亦武、余杰被迫害后流亡国外,萧翰被停止授课,徐晓、冉云飞也曾分别入狱,王怡掌管的家庭教会成为当局打压重点;后来的签署人中,除郭玉闪在狱中,杜导斌数年服刑,赵达功被抓数次,李剑虹曾不让回国,卢跃刚被停止工作……律师中落难的不止一个夏霖,就在阿安扎西死讯传出的两天前那个“黑色星期五”,上百位中国维权律师在全国各地被抓和被传唤,至今对维权律师的镇压还在继续……

十三年来让我心痛不已的丹增德勒仁波切,未帮您实现身在人间时的心愿,我只能在这里向您致歉。愿此刻您在清净的佛界休养生息,我们还将在人间继续坚持。相信终有一天,您要的清白会大白于天下。

2015年7月于北京

【丹增德勒仁波切“二七”忌日。民主中国首发】

2014年9月28日星期日

刘晓原律师: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一审辩护词



(刘晓原律师:本案有两个辩护人,第一辩护人是李方平律师,他是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我是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介入,我作为第二辩护人,以案件程序辩为主。)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同意担任其辩护人。本辩护人同意第一辩护人李方平律师的辩护意见,现在他的辩护意见基础上,补充发表如下辩护观点。
 
一、案件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本案管辖权存在两大问题,一个是侦查机关立案管辖权,另一个是法院审判管辖权。

先谈立案侦查管辖权问题。

从法律文书中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2009920日,就以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立案。

按照《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规定,分裂国家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这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这是公安机关与安全机关进行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

因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罪案是没有立案侦查管辖权。

退一步说,如果乌鲁木齐市执法机关要对本案行使立案管辖权,也应由乌鲁木齐市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既便不谈公安机关与安全机关对立案管辖分工的问题,仅就案件的地区管辖规定来看,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本案也无立案侦查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管辖权有明确规定,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出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他在1985年就把户籍迁入北京。1991年后,他进入中央民族大学教书,常住地是在北京市海淀区,户籍地也是在北京市海淀区。

公诉机关也给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户籍资料。

20061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北京创建“维吾尔在线”网站,网站在北京电信部门备了案,网站的服务器开始是在北京市,后转至河南省三门峡市,最后转移到美国。
   
20087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经过北京工商部门的批准成立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都是在北京市海淀区。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即本案的侦查机关在2009920日对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罪立案的依据有四个方面,一是创办维吾尔在线网站,纠合人员组建民族分裂活动团伙;二是炮制、散布民族分裂思想言论;三是挑拨民族矛盾,煽动民族仇恨;四是与境外反华势力相勾联,积极推动“新疆问题”国际化。

从侦查机关指控来看,犯罪行为发生地显然是在北京。

针对立案管辖权的问题,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已经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给北京市公安局管辖。

由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对案件行使立案管辖权,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特别是作为本案的审查起诉和公诉机关,没有认真审查管辖权的问题,没有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2条规定,就把案件向没有审判管辖权的你院提起公诉。

你院在立案审查时,没有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指定管辖决定时,就受理了案件。

97日庭前会议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人对审判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还通过辩护人递交书面申请,要求你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这是一起被指控利用互联网发表文章“炒作”涉疆问题(事件)分裂国家的集团犯罪案件。

《刑法》规定,分裂国家犯罪是行为犯,不论是否发生了分裂的结果。

公诉人在发表指控意见时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罪一案的犯罪结果地是乌鲁木齐市。

辩护人认为,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本案并没有导致国家分裂或地区独立的结果,乌鲁木齐市仍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仍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控制范围内。

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起案件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鉴于本案被指控的犯罪发生地在北京市,而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居住地也是在北京市。网站的管理者,以及网站服务器均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辖区内。因此,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没有审判管辖权。

这是一起重大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请合议庭对审判管辖权问题予以重视。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案件作出指定管辖之前,你院不能置法律于不顾,而强行对案件行使审判管辖权。

针对管辖权的问题,公诉人辩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炒作”涉疆事件,把新疆问题国际化,所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执法机关就有权管辖。以此逻辑,指控的问题涉及西藏,西藏的执法机关就有管辖权;指控的问题涉及北京,北京执法机关才有管辖权。这样的逻辑,如果能成立的话,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就该作修改了。
 
辩护人认为,不论是从立案管辖来看,还是从审判管辖来看,本案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应是北京的公安(安全)机关和北京的法院。

本案由新疆乌鲁木齐市执法机关来办理,且不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无法排除来自政府权力的干涉,也难以作出客观、理性、合法、公正的判决。
   
程序不公正,不可能有实体公正。

在此,辩护人再次请求你院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辩护人还认为,本案合议庭的组成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论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域内,还是在全国范围内,这都是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

那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本案的合议庭就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按照《立法法》规定属于法律。由于这是一个特别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审理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对合议庭的组成就必须严格遵守。

现合议庭成员中没有人民陪审员,显然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针对合议庭组成的问题,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和开庭时两次提出异议,但合议庭却不依法纠正。

二、集团犯罪案件不并案审理的问题。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这是一起分裂国家的集团犯罪,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组织成立了有七个成员参加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长达八年。

今年11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抓捕伊力哈木·土赫提后,随即抓捕了阿克拜尔·依明、罗玉伟、帕哈提·哈力木拉提、肖克来提·尼加提、穆塔力浦·伊明、阿提克木·如孜,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

案件侦查完毕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将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罪一案,移送给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完毕后,公诉机关——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向你院起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但犯罪集团七个成员的案件,至今不知还在哪个阶段。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指控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而几乎同时被抓捕的七个成员却不一并起诉,却以他们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据来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如此分开办案,怎么能查清案件事实?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对这七个被指控为犯罪集团成员的讯问笔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为此还向法庭申请要求这七个人出庭作证。但法庭却不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有讯问笔录为由拒绝通知他们出庭作证。

这七个人在侦查机关都作过多份讯问笔录,尽管他们没有承认参加过分裂国家的犯罪组织,但他们却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创建“维吾尔在线”网站和接受外媒采访,目的是想分裂新疆,“炒作”涉疆事件是想让新疆问题国际法。

不允许这七个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和被告人的质证,对他们的证言真实性根本无法核实。

特别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这七个人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中的说法前后矛盾,众多疑点无法排除。

在此,请求法庭对本案延期审理,待其他七个人的案件起诉后,再一并进行审理,以彻底查明本案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是否存在犯罪集团的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但在起诉书中,只提到罗玉伟和帕哈提·哈力木拉是犯罪集团成员,其他成员是谁没有提到。
   
辩护人是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才看到这七个被指控为犯罪集团的人员名单。

这七个成员是:1、阿克拜尔·依明;2、罗玉伟;3、帕哈提·哈力木拉提;4、肖克来提·尼加提;5、穆塔力浦·依明;6、阿提克木·如孜;7、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
  
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论是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上,还是在法庭上,他都辩称只是创办了“维吾尔在线”网站和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根本没有组织成立分裂国家犯罪集团。
  
“维吾尔在线”网站,当时在北京网络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也按照要求提供了章程。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是按照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规定,在提供公司章程等申办材料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网站成立后,先后有几十人参与网站相关工作,除网络技术人员罗玉伟提供有偿服务外,其他人员包括网络编辑、翻译、版主都是以志愿者身份提供无偿服务。这些人员中有的是本校学生,有的是北京其他高校学生,不仅有维吾尔族,还有其他少数民族,也有汉族。

《刑法》规定,分裂国家犯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主犯与成员之间要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没有被起诉的七个人,侦查机关给他们作了多份讯问笔录。这些讯问笔录,公诉机关已作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分裂国家罪的证据提供给了法庭。

辩护人认真审查了本案证据中的这七个人的全部讯问笔录,他们没有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成立过一个分裂国家犯罪集团。

在公诉机关提供给法庭的全部证据中,没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成立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有罪”供述,没有这七个人加入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有罪”供述,没有能证明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存在的客观证据,比如书证、物证。

公诉机关在证据中提供的“维吾尔在线”章程和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章程,从内容上来看,与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无任何关联。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与这七个人之间,并没有犯意的联络,他们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更不可能是集团犯罪。

从这七个人在“维吾尔在线”的实际工作来看,罗玉伟是技术人员,除网站创办初期外,后来,他更多时间是在外地办培训班。

阿克拜尔·依明只在2008年至2009年参与过网站的健康栏目编辑工作,此后离开网站没有再参与。
   
其他五个人,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没有参与过网站的工作,他只是在网站发过两篇为家人维权文章。还有四人则是在2012年底成为网站志愿者,从事编辑、翻译等工作。

鉴于不允许这七个人出庭作证。在此,提请法庭要特别重视他们的讯问笔录,并一一加以核实。
   
本案指控证据,绝大多数是维吾尔在线网站的各类文章和报道。这些文字材料主要内容是评论或报道新疆社会问题和社会事件。

本案指控有罪的全部证据,包括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供述,包括其他七个人的讯问笔录,包括“维吾尔在线”和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章程都无法证明存在一个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

在本案全部证据中,没有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纲领、方案、计划或主张之类的书证。没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与这七个人进行分裂国家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法庭调查时称,“维吾尔在线”网站创办后,就被北京警方和网络部门监管,自己也长期遭到严密监控,已经无任何秘密可言。

在这种特殊的环境状况之下,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还能在警方严密监控之下组织成立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吗?且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长达八年之久?

从立案时间(2009920日)算起,到20141月被抓捕破案,期间长达近四年半。一个被警方严密监控的大学教师,在被警方立案后,还能继续领导一个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从事分裂国家活动,这不只是天方夜谭,其实是在嘲讽执法机关。
  
辩护人在全部案卷证据中,没有看到20099月立案后的侦查取证材料。至到立案近四年了,才在20137月,对原“清风网”案的三个成员做讯问笔录,他们指证听过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课,是受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唆使”,而组织了“7.5”非法集会。

这样的证言与事实相符吗?

为此,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人都向法庭申请通知“清风网案”成员出庭作证,但法庭也不允许。
   
四、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没有组织、策划、实施过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活动,第一辩护人李方平律师作了全面的辩护,不再发表重复的辩护观点。

在此,辩护人只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事实作一些补充观点。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根本不认识原“清风网”案的成员——买买提江·阿不都拉、艾合买提·吐尔逊、买买提·阿布力克木。

这三个人在讯问笔录中也说不认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且没有任何交往。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在讯问笔录中称,2009618日,他到过中央民族大学听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讲的一堂课,内容是维吾尔女学生道德问题、双语教育问题、民族自治问题。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庭审调查时称,当时他已经没有了课。

如果当时还有他的课,如果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当时听过他的课,中央民族大学也是有课堂录像。为何不去调取录像作为证据?

在侦查阶段,中央民族大学提供了一些课堂录像,但没有提供2009年的。

即使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听过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讲课,也与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组织2009年“7.5”非法集会引发暴力事件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所讲的课,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没有任何关系,他没有教唆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去非法集会。

公诉人称,买买提江·阿不都拉是听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讲课,才想到组织集会为“韶关事件”讨说法。这个联想是十分荒唐的,并没有证据能证明两者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公诉人还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曾在“清风网”发过2009626日“韶关事件”的煽动帖子。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使用什么用户名在“清风网”发了煽动帖子,煽动帖子的内容是什么,公诉方也提供不了证据。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7.5”事件发生的起因是“世维会”。

2009年“7.5”事件发生,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同年920日对伊力哈木涉嫌分裂国家罪案作了立案。

但无法理解的是,被指控“唉使”了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非法集会引发“7.5”事件的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为何只立案而不侦查?

前面已经说过,立案后在长达近四年时间里没有调查取证。至到20137月份,侦查机关才开始对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原“清风网”案成员——买买提江·阿不都拉、艾合买提·吐尔逊、买买提·阿布力克木调查取证,以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讲课和发的帖子“唆使”他们组织非法集会并引发“7.5”打砸事件。

由于“7.5”非法集会引发了严重后果,不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连中央都高度重视。据媒体报道,国家公安部也介入事件调查。

7.5”事件发生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白克力就在媒体上公开宣称,这起事件与“维吾尔在线”有关。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被抓后,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提到过听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课。
   
为何在2009920日对伊力哈木·土赫提立案了。不对这个“教唆犯”侦查取证?
    
是公安机关只立案不作侦查,还是作过侦查没有证据呢?

当年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就向公安机关供述过,在中央民族大学听过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课,并没有说是受到讲课内容的“启发”和“影响”而组织非法集会活动。

他们被判处无期徒刑且已服刑多年后,侦查机关到监狱找他们取证时,又改变了当时的证言。前后不同的说法,到底哪一种可信?

辩护人认为,把“7-5”事件的起因,在事过五年后,又往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身上推,这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还会推翻法院就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对事实的认定。

在此,请合议庭予以高度重视。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是一个大学教师,他是一个从新疆走出来的学者,作为一个维吾尔族的学者,他长期关注新疆以及维吾尔族各方面问题。他的文章或言论中,虽然有偏激、不当之处,很多是持批评,甚至是批判的态度,但也应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

辩护人认为,他的文章和言论,总的看来是理性的,具有建设性。他一贯反对国家分裂和民族独立,反对煽动民族仇恨,反对恐怖暴力。他还长期关注民主、人权、法治。这方面文章,他也写过很多。

对这样的学者,如抓住个别不当或偏激言论不放,甚至上纲上线,把他视为分裂国家“敌对分子”判罪,这不仅压制不住民间批评(批判)的声音,而且不利于民族团结,更不利新疆社会稳定。

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在指控中反复强调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总是对政府制定的政策,以及执法机关对社会事件的定性持质疑态度。

辩护人认为,学者和民众对政府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反法律方面的问题,发出不同的声音,这其实是正常的现象。
 
在辩护人印象中,1989年天安门事件后,北京还没有那个大学教师,因为课堂言论、网络言论而被外地执法机关带走,控以分裂国家罪进行审判。

对这起重大案件的判决,不仅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而且还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最后,恳请你院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如果你院坚持要行使审判管辖权,希望能坚守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排除法外权力的干涉,以指控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不存在,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没有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为由,依法宣判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无罪释放。
                       
辩护人:刘晓原
2014918


2014年9月27日星期六

李方平律师: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辩护词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辩护词

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合议庭:
   
我接受伊力哈木·土赫提太太的委托,出席法庭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蛊惑、拉拢、胁迫七个学生组成所谓分裂国家集团,但八个人既不明知,也无合意与合谋、更无分裂目的,犯罪集团纯属无稽之谈。

1、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发起创建的“维吾尔在线”网站是合法成立的,不是一个所谓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平台,图兰在线公司更与所谓八人集团无关。

其一、公诉人出示的《维吾尔在线论坛管理手册》以及图兰在线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不能据此推定指控被告人存在所谓组织行为。

事实上,“维吾尔在线”早在2006126日就取得了工信部注册备案,编号为京ICP06054499。当年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根据行业规定,提交了《“维吾尔在线”论坛管理手册》做为完成备案注册的形式要件,这些内部的规章制度跟所谓组织化没有任何必然联系。

图兰在线公司则是伊力哈木·土赫提与另外一个无关人员注册的公司,这家公司没有一个股东或董事会成员是维吾尔在线的管理员、版主、志愿者,公司从来没有招聘管理员、版主、志愿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薪水。公诉机关指控的七个学生从来没有参与图兰在线公司的管理,多数学生不知道有这么一家公司。

即便“维吾尔在线”存在“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版副—网友”四个层级,这也是论坛通常运营管理模式。网友是基于共同的兴趣、话题,注册成为“维吾尔在线”会员,运营期间,一共产生过五、六十个版主、管理员。

所谓分裂国家集团的七个学生中,罗玉伟是丁大伟推荐给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为其有偿设计网站的学生,他完全不负责内容,后期应伊力哈木·土赫提要求做过一些技术维护。阿克拜尔·依明则是是2008年主动要求开设“健康”版块,“7.5事件”后不再参与。另外五个学生是2011年后,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主动不同程度参与网站工作,负责文章的编辑、翻译、转载。

其二、所谓分裂国家集团的八成员从来没有在一起讨论、策划过如何利用“维吾尔在线”从事分裂活动,没有任何共同故意。

伊力哈木·土赫提始终不承认自己有分裂国家的故意,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曾在任何场合向任何一个所谓分裂国家集团成员表达过分裂的意图或暗示,更没有进行策划和实施。

七个所谓分裂国家集团成员在审讯过程中都否认在参与维吾尔在线时以及过程中,已经明知这是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七个学生都是被刑事拘留后,经侦查人员“教育”、自己“反思”后,才认识到自己受骗了、伊力哈木·土赫提或有其他目的、伊力哈木·土赫提可能有分裂目的、伊力哈木·土赫提有分裂意图。

2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蛊惑、拉拢、胁迫学生参与分裂国家集团不符合事实。

其一,七个所谓分裂国家集团成员都是因为自己的兴趣爱好、本人和亲友维权或单位安排主动联系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并志愿参与维吾尔在线的工作。

阿克拜尔·依明:做艾滋病工作期间,受其单位领导所托联系伊力哈木·土赫提,并主动要求开设一个健康版块。

罗玉伟:系因丁大伟推荐有偿设计网站。

帕哈提·哈力木拉提:笔录中称参与维吾尔在线是想为民族做点事。

侦查人员问:“是谁安排你从事此项工作?”答:“我自己也提出上述要求”。

肖克来提·尼加提:在传媒大学就读期间,为了完成自己本专业一个作业前去伊力哈木家采访,就此认识。他在自书材料中说参与维吾尔在线的原因是:“当时国外媒体也报道过伊力哈木是个感言的学者,所以我感觉有必要跟伊力哈木一样说出维吾尔族受到的不公”。

阿提克木·如孜:2011年初可以作为普通会员发表文章,20129月起权利开始受限。她在维吾尔在线发文章主要是为男朋友穆塔力浦·伊明被失踪、自己不能申领护照呼吁。

穆塔力浦·伊明称:“我参加网站的目的是网站的主流很好”。

阿不都凯依木·阿不力米提: 他在《自述材料》称:“我初次见伊力哈木·土赫提是20119月,---没过多久,我发现有维吾尔在线网站,从此以后我和伊力哈木·土赫提保持正常关系。当时维吾尔在线网站在维吾尔族和汉族人之间起了一个相互了解的作用。我认为将维吾尔族的心声传达给政府的网站”。他在维吾尔在线发文章仅仅只是为了给自己被开除、被非法搜查的哥哥维权。

其二、所谓胁迫参与的证据都是一面之词、不合常识,不排除是学生面临极大压力下的违心表述。

帕哈提·哈力木拉提称:伊力哈木·土赫提曾说穆塔力浦不好好干,我让他停止学业。我认为他是说给我听的。还担心伊力哈木·土赫提对我、我的家人报复,所以没有脱的了身。

罗玉伟称伊力哈木威胁他:“要把你毕业证扣下,如果你再这样,不好好管理网站,我找一些维吾尔族的混混揍你一顿,埋到沙漠里去”。

事实上,伊力哈木·土赫提只是民大经济学院普通的老师,没有任何学校行政职务,他哪来的职权扣下学生的毕业证或者让学生终止学业,更何况穆塔力浦是在伊斯坦布尔大学就读,帕哈提·哈力木拉提是在本校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就读,跨国、跨学院终止别人的学业、扣押毕业证,这有可能吗?

至于类似找维吾尔族混混打一顿、埋到沙漠里去,这么没底线的话如果出自一个老师之口,罗玉伟理应想方设法回避和逃离。为何失业后还跑到伊力哈木借住,甚至跑到伊力哈木老家阿图什准备开网吧?

在肖克来提·尼加提的自书材料中,我们看到“当我从梦中醒来,发现一个人身处监室,唯有脚镣的撞击声陪伴我时---”等内容。我们也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看守所了解到:“危安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人)”按照监管总队规定都要加戴脚镣,可以想象即便没有直接的酷刑,24小时的脚镣、单身牢房,对任何人,尤其在校生肯定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做出违心的供述。这一点,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也特别能够理解学生们的违心供述。

二、各方面证据表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没有分裂目的。

伊力哈木·土赫提本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判时一直坚持自己反对分裂,支持国家统一的立场,他说自己不是权宜之计,而是真实想法。

1、伊力哈木·土赫提本人曾在各个公开场合表达反对新疆独立

12009311,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无情的际遇强迫我们独立思考》一文中表达了“爱国、爱族”的情真意切。

该文开篇就表达:“我热爱我们的国家,也热爱我们的民族。真的,发自内心的、深深爱着这个养育、造就我的国家及民族。我希望我们的国家能够繁荣昌盛的发展下去,也希望我们的民族能够融入(而非同化)中国,走向世界!”

2)公诉机关指控的文章清单的第48篇中引述伊力哈木·土赫提关于“维族人的前途在中国”的观点。

2009315,维吾尔在线发布《警惕把疆独问题扩大化的危险》一文。其中小标题是——“维族人的前途在中国”,该文引述称“伊力哈木·土赫提毫不犹豫的指出,中国是维族人的祖国,维族的前途在中国,既然你选择了你的前途在中国,那你就得维护这个国家的统一。他认为,有些人指望将来中国实现了民主化,然后就有可能争取独立,这是不可取的,同时那种认为可以通过暴力或者依靠西方的力量来争取独立也是不可取的”。

32011年,伊力哈木·土赫提在给中央建言的《当前新疆民族问题的现状及建议》对“反国家分裂”提出了具体建议。

该《建议》中第九条对“民族区域自治与反国家分裂”有以下建言:今天还没有一个国家找到可以完全消除分离主义的办法,但通过发展经济,落实民权,制度设计,运用法律手段,不断使其边缘化和非暴力化,增强向心力,维护国家统一,消解国际化压力,却有颇多成功案例。---今天的客观气氛也形成了谁敢公开谈论落实民族自治,谁就是在主张民族分裂。---解决新疆民族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真正落实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规定,取得民族自治与国家统一之间的平衡。

4)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被捕前40天还接受采访时认同在中国主权内的民族自治。

美国之音采访伊力哈木·土赫提问:苏联解体后,一些和你们有类似宗教信仰前苏联加盟共和国获得独立,成为一个个中亚的独立国家。中国政府多次强调绝对不能容忍新疆独立,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伊力哈木·土赫提回答:所以我更期待的是一个民族的自治,然后在中国境内,这样是最好的。到那个时候,中亚应该羡慕我们,而不是我们羡慕中亚。

2、与伊力哈木合作过的维吾尔在线管理员均证实没有发现伊力哈木有分裂意图。

1)丁大伟证言:

最早与伊力哈木发起“维吾尔在线”网站的丁大伟,在询问笔录中证实与伊力哈木聊天时的观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好的,但没有很好的落实。如果能够真正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就很好了”。

2)维吾尔在线版主黄章晋(时任《凤凰周刊》副主编)在“7.5事件”后伊力哈木被北京警方带走失联期间撰文回忆伊力哈木。

《再见,伊力哈木》一文中称:伊力哈木自信是在为中央政府、为党操碎了心。因为他反对新疆独立,时刻担心新疆出现剧烈的民族冲突,虽然它认为后者随时可能。

“他缓一口气道,你是一个对自己民族负责的知识分子,一个尊重历史也要尊重现实的知识分子,要有民族自尊,但也要有现实理性,独立是绝不能追求的”。

“伊力哈木认为,如果中国是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新疆是一个真正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治区,维吾尔人会因生活在中国为傲。”

3、被拆分起诉审判的七个学生,他们的供述在逆转前,也一致证实伊力哈木没有所谓分裂国家的目的。

阿克拜尔·依明在20141193次笔录中回答:我个人认为,伊力哈木不是坏人,为民族考虑的多。侦查人员问:你认为伊力哈木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答:增强民族交流,希望民族区域自治法能真正落实。问:你认为伊力哈木的国家观和民族观的核心理念?答:伊力哈木很明确讲过国家是不能分裂。

罗玉伟在2014124日第五次的笔录中证实:2009年初,赵克(“维吾尔在线”某栏目版主)问伊力哈木,新疆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什么样?伊力哈木说:新疆不能独立,因为新疆周边有很多势力,一旦独立了,新疆就会变成第二阿富汗。

帕哈提·哈力木拉提(第二次讯问笔录)侦查人员问:伊力哈木·土赫提主要看法有哪些?答: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看法主要是维族人的问题,有贫穷问题、失业问题。他认为这些问题必须在国内,在中央政府才能解决。这个靠国外是解决不了的

阿提克木·如孜(2014127日第四次讯问笔录)侦查人员问:你对伊力哈木·土赫提的印象如何?答:我认为伊力哈木·土赫提老师是热爱维吾尔族的,提倡自治权的有良心的人。

公诉人在庭审辩论中居然答辩:公开表示反对分裂和私下搞分裂这更证实被告人的两面性、隐蔽性。可是被告人一直都是公开表达,始终处于在北京、新疆公安的严密监控之下,还能私下和隐蔽搞所谓分裂?

三、公诉机关具体七项指控无一成立分裂国家罪。

1所谓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以分裂国家为目的,利用民大老师身份,通过授课传播民族分裂思想:

民大向乌鲁木齐提供课堂视频时特意说明是为了老师课堂质量考核需要录制的。被告人在民大授课20年间,学生一直反响很好,没有过任何投诉,学校也没有进行任何训诫或处分,甚至还安排了20149月新学年的课程。由此说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课在北京、在中央民族大学是可以接受的。

1)宣称“我们不是龙的传人,我们不是中国人,我们的祖先是吾古斯汗,炎黄子孙去你妈的!”

该段与视频原文有很大出入,被告人的主体意思是对汉族中心史观提出异议,认为维吾尔人的祖先是吾古斯汗、维吾尔人的图腾是狼,如果说中国人是炎黄子孙、龙的传人,那么自己就不是中国人。这种语境其实是批评把汉文化等同于中国文化。

2)污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非法组织,是种族隔离制度,是中国的耻辱”。

该段与视频原文稍有出入。被告人的主体意思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没有宪法地位,当年是由进疆的解放军汉族官兵集体转业形成的,亦兵、亦农、亦政、亦商,还有自己的公检法、监狱。从长远看应该撤销,这样才能打破隔离、实现与新疆地方一体化。

3)叫嚣“对维吾尔人来说,这个政府就是鬼子,你可以抗战,可以反击他,用任何方式,可以用董存瑞的方式,可以用黄继光的方式,可以用一切的方式---这种政府必须得推翻,巴楚县人用暴力抗争对付暴力,我佩服他们,他们是英雄。”

该段话,被告人认为存在节选和篡改,譬如把“抗争”改为“抗战”。在这节侵害宗教自由案例讲座课上,或许对4.23事件信息获取有不同的认知,或许有误、或许偏听偏信,伊力哈木·土赫提当时认为是工作人员入户揭面纱引发,所以整段视频中有“谁要是揭我爱人的面纱,我肯定反抗”、“这是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不是所有的暴力都是恐怖主义”、“这么好的法律、这么好的政策,没有落实好、执行好,践踏这些法律,那么好的公民、那么好的人民”、“所以得改、我批评它、揭露它,是在帮政府、为了国家,会发现新疆的问题。新疆得改一改”等内容,如果从整堂课3个小时连贯来看,大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伊力哈木·土赫提还提到自己15岁离开新疆,思维模式已经接近内地网民,譬如内地也会把入户拆迁、城管不恰当的比喻为“鬼子进村,也有扔汽油瓶反击暴力拆迁等。他对自己课堂言论有时情绪激动有过反思,但这都是学校内部批评建议的范畴。

2、关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集团成员从2006年以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撰写、编辑、翻译、转载分裂国家内容的文章100余篇。

基于回族、藏族都有自己的在线,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两个回族学生酝酿建一个维吾尔网站。丁大伟在询问笔录回忆:“20055月底,我和杨立震在伊力哈木·土赫提家中做客时,伊力哈木提出创办新疆和维吾尔的中文网站,我和杨立震向其推荐了罗玉伟。20062月底,网站上线的时候,伊力哈木将该网站命名为“维吾尔在线”。伊力哈木指示罗玉负责技术维护,我负责转载文章和参与评论、杨立震负责参与论坛”。2006年初,“维吾尔在线”汉语网站正式运营,面对人群主要是民考汉、新疆内地生和关注新疆的汉语读者。当时很多国内知名学者都在“维吾尔在线”开有专栏,甚至还有新疆的学者。网站管理员、版主、网友来源广泛、不同民族(汉族为主)、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不同地域,后来发展到网友数万人,成为关注新疆话题三大论坛之一。为此,2008年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民族团结》(后改为《中国民族》)报道为十大网络文化使者,《新疆经济报》也曾做过正面报道,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疆外宣办还曾把“维吾尔在线”与“天山网”等网站并列作为新疆有影响力的网站。

在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倡导下,“维吾尔在线”确立了一个“三不原则”,即不支持分裂、不宣传民族仇恨、不宣扬暴力。

关于“维吾尔在线”的定位,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无情的际遇强迫我们独立思考》一文中:谈到建立维吾尔在线就是为了实现我的这些抱负。长久以来,我的思想就是:针对维吾尔族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展开讨论,使得维吾尔族能更好的融入这个社会,使得我们的民族关系更为和谐。---通过建立网站呼吁民族之间的交流,使得维吾尔族与汉族能更多、更好的交流,使这两个民族的民间力量深入的了解地方,避免彼此伤害并融入对方的生活。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还在庭前会议、法庭调查时说明:2008奥运前,由于涉疆网站加强管控,为避免网站被关闭,被告人被迫与北京国保达成妥协。大约从200845月开始,被告人同意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派驻警员掌控删贴和屏蔽权(但不能进后台查阅用户资料)。虽然北京国保对此发函予以否认,但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会无中生有,推脱责任。“7.5”事件后涉疆网站全部关闭,新疆全境封网。“维吾尔在线”被迫将服务器迁往境外维持运转,这之后才开始转载、翻译境外媒体文章。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原来的三不原则之上,进一步增加了两条原则:不转载、翻译世维会和热比娅的文章。

具体到公诉机关指控的112篇文章,大约有20余篇系被告人撰写文章的或接受的采访。其余绝大部分都是转载,内容也并不代表“维吾尔在线”立场。公诉人指控的伊利夏提文章是从自由发稿区发上来的,而有关热比娅·卡德尔的文章,被告人刑事拘留后才看到。

至于什么是分裂内容,我们庭前会议要求公诉人要么划红线、要么归纳中心思想,但一概被拒绝。被告人认为文责自负,自己所有的文章和采访都没有所谓分裂的内容。转载、翻译的都是国际主流媒体的报道,没有维吾尔在线或其本人支持分裂的内容。

对此,另外一个所谓的分裂国家犯罪集体成员阿克拜尔·依明也在笔录里表示:“但我认为维吾尔在线不是反动网站,据我所知也没有反动内容”。

此外,“维吾尔在线”还发布过《美国教授:新疆维吾尔族工作教育水平低,不能都怪政府》、被告人撰写的《我们维吾尔人要正视自己的危机》等文章,指出:维吾尔民族社会应该正视自己所面对的问题,要积极的反思,理性的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压力甚至误解!

3、 所谓被告人及其集团成员勾连境外机构和个人、图谋新疆问题国际化、网站服务器迁往境外逃避监管、接受外媒采访炒作涉疆问题;

起诉书没有说明被告人勾连了什么境外机构,辩护人多次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也向公诉人追问这个问题,公诉人一直拒绝作答。

起诉书所指勾连的境外个人是米克热班。据被告人解释,米克热班是首都师范大学毕业生,是其学姐,以前在北京就很熟识,后来去了美国(自由亚洲的兼职记者)也一直保持联系。因为“7.5”事件后涉疆网站全部关闭,维吾尔在线不存在所谓逃避监管的问题,想要继续运营就必须购买外国服务器托管。期间,因网站被攻击无法登录又无法和美国服务器托管商联系上,被告人通过个人关系请米克热班给服务器提供商带话告知故障。米克热班也是以其个人名义转达过去,难道带一句话就构成勾连?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特别希望新疆的问题能够本地和疆外媒体能够报道。没有问题就不担心所谓“国际化”、有问题“国际化”了也不可怕,完全可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才体现真自信。

接受外媒采访法律上并不禁止,也是公民正常权利,“炒作”不是法律术语,将其做为分裂国家罪指控并不恰当。

4、所谓及其集团成员恶意杜撰、歪曲事实(民大汉维学生打架)煽动民族仇恨、为暴力恐怖活动制造借口。

12008年奥运前夕,维吾尔在线全体管理员就发出过《维吾尔在线反对恐怖主义呼吁书》呼吁:“无论其主张为何,我们强烈反对任何使用暴力手段的政治诉求,我们更反对一切针对无辜生命的恐怖活动。恐怖主义者漠视无辜者的生命,是全人类都无法容忍的违反人性的行为,我们强烈谴责一切暴力活动。---我们呼吁任何人,无论其政治主张为何,能以中国的发展为念,以新疆各族人民的腾飞为念,以维吾尔族人民的幸福为念,停止其野蛮的恐怖行动,抛弃一切非和平的手段,我们呼吁全体维吾尔同胞,为了民族的发展大计,为了新疆的繁荣富强,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恐怖活动”。

起诉书指控:4.23等暴力恐怖案件发生后,伊力哈木·土赫提明知我中央媒体已公布案件起因的情况下,还进行歪曲质疑。辩护人认为:中央媒体定性,不等于公民不能提出质疑,伊力哈木·土赫提可能认为定性太急、或有不同媒体消息来源,他在《相同的事件,不同的结果》一文中提出许多中肯的意见,而不能视为所谓给为暴力恐怖活动制造借口。

天安门10.28事件发生后,自称的所谓东突伊斯兰党声明将要袭击人民大会堂,伊力哈木·土赫提马上在推特上评论:一个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小丑又出来表演了。

可见,被告人反对恐怖主义的立场是一贯的。

2)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仅没有歪曲民大民汉学生打架的事实,借此恶意制造民族矛盾,反而是推动这个事件往法治化的方向解决。案卷反映,三个汉族学生因为在在学习生活中和维族学生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付某故意挑衅,还动手打人,导致维族学生买买提·阿布都卡地眼眶粉碎性骨折(初定为轻伤),据买买提陈述还有张某也动了手。但学校希望内部处理,将法律问题维稳化解决。即便民事赔偿时,被告人也只是建议买买提考虑后遗症问题,并没有说要把事搞大,往民族矛盾上扯。

以上事实通过打人者供述、受害者陈述及证人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在其它证据五(2)中,付某供述:“我看到买买提·阿布都卡地正在看电脑,因为我们寝室三个汉族同学和买买提·阿布都卡地之间有点误会,所以我想缓和一下我们之间的气氛,我就拍了他一下说:“哥们,在看电视呢”。他就推了我肩膀一下说:走开,别碰我。”我一时没控制住自己,就上前用右拳击打了买买提的左眼部”。“紧接着来了20多名左右维吾尔学长就对老师说了一些话,大概意思可能是要报警,并要求学院开除我,学校的意思由学校保卫处来处理此事,并将其他劝离了”。侦查人员问:你们和买买提·阿布都卡地之前有什么矛盾?答:因为在学习生活中,我和维族学生之间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让我很不舒服。

受害人买买提·阿布都卡陈述:“我在寝室看电影这时付某、潘某某、祁某某、张某某一起从外面回来,我就把床前的帘子拉上,付豪就走过来掀开帘子搂住我的肩膀问我看什么?我推开他的手说:“我在看电影,别打扰我。”他又走上前搂我的肩膀,我又推开他的手。---张某某就打了我一拳,我觉得打不过他们,我就想给我的学长打电话,叫他们来帮忙”。

在翻译卷中,证人阿卜杜米吉提·杰力力证实:侦查人员问:买买提江说了什么?答:他跟伊力哈木·土赫提是说了他挨打的事情,校方要求买买提江尽快解决这件事,不要再拖延,否则他自己也会受警告处分,然后让伊力哈木·土赫提老师帮忙出主意。

5、所谓被告人未进行调查问卷和访谈、杜撰报告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据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侦查、法庭调查阶段多次解释:12.3%的维吾尔人要独立建国、81.3%要高度自治的调查报告并不是他做的。而是一个网名叫伊木让(音)的维吾尔在线网友在网上说准备在新疆和天津等另外三个城市做这么一个社会调查,咨询过伊力哈木意见,他只是提供建议和专业性意见。

伊力哈木本人也曾以分裂、自治为选项做过调查和访谈,了解到要求独立的数据要比伊木让(音)的略微偏高(18%)。但伊力哈木考虑到取样还不够全面、公布会给自己带来风险而没有公布。但调研结果就储存在已被警方扣押的电脑里。

7.5”事件后,民族关系出现裂痕,不少西方分析人士都认为维吾尔族的分离倾向会大幅抬高。不少国内汉族学者也持此观点。伊力哈木之所以在维吾尔在线转发伊木让(音)网友的报告,还是为了说明自治是主流民意。

黄章晋在《再见,伊力哈木》一文中也引述伊力哈木对夸大维吾尔人分裂意识的极不认同。伊力哈木认为:“王(备注:一汉族学者)误读或夸大了维吾尔人分裂意识,把普通老百姓都当成了政治动物来观察,---。他觉得,某种程度上,汉族知识分子公开同情民族自决或同情独立,其最终结果也许是悲剧性的,因为你不可能指望所有汉族人都与你一样,世界上也没有几个民族能都觉悟到这个程度,在力量极为不对称的情况下,被激发起独立意识的少数民族与汉族发生对抗,不但少数民族面临灭顶之灾,汉族本身也因为必然残酷的镇压行为而面临极为不利的国际环境。

辩护人认为,类似统独的社会调查是学术研究的范畴,不能将其犯罪化处理。而且伊力哈木已经做了完整的说明,不能凭此作为分裂国家罪的指控。

6、所谓被告人安排集团成员收集新疆宗教情况材料,本人撰写《案例概述》污蔑对新疆宗教自由高压压制、限制合法宗教权利,并派集团成员出境参会宣讲攻击。

关于此项指控,伊力哈木·土赫提也做了充分的解释。《新疆维吾尔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被剥夺、遭侵犯典型案例概述》是来自他的教学PPT文档,这些内容只有照片,以及对照片内图景文字的说明。而这些照片都是来自官方网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公开张贴的照片,没有一张是伪造的,都是客观事实,这一点公安、公诉机关也不否认,只是有不同的解读。

辩护人认为既然在自治区可以公然张贴的图片,如果拿到香港中文大学的内部学术研讨会上展示,并进行文字说明,这应该属于正常的学术范畴。譬如内地过去进行计划生育,到处张贴各类骇人听闻的标语,国内可以公开,境外就不能说吗?

而且,伊力哈木·土赫提只把仅有照片的PPT发给香港中文大学会议主办方。因为自己被禁止出境与会,主办方建议可以推荐学生过来。伊力哈木·土赫提考虑到这是一个很好的到香港中文大学进行学术交流学习的机会,就推荐帕哈提·哈力木拉提等人参会,没有给学生PPT,也没做任何明确的交代。

侦查人员问帕哈提·哈力木拉提:伊力哈木·土赫提有无安排你们演讲?答:没有。

问:记者提问过你们吗?答:没有。

至于什么会议参不参加,伊力哈木·土赫提还是有严格审查的,也会给学生提供建议。阿克拜尔·依明在笔录中谈到他2013年底代为传话,邀请伊力哈木·土赫提自己或推荐学生参加一个会议。侦查人员问:你告诉他的时候他是怎么回复的。答:他说不想去,也劝我别去。侦查人员问:他为什么不让你去?答:伊力哈木说这个会议比较敏感,最好不要去。

可见,伊力哈木·土赫提是尽可能保护学生,避免他们不经意间在非常敏感的领域出事。

辩护人也出示了《克拉玛依日报》于201485日报道的“五种人”不能坐公交的报道(凤凰网转载),其中年轻人留大胡须也在禁坐公交之列。

类似于这样的信息,在境外学术交流进行展示和说明不能拔高为“污蔑、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

无独有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看守所在《情况说明》中称:伊力哈木·土赫提入所羁押后,发现所内没有维吾尔文,就借机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还建议法院从重判刑。类似于这样的说明,过于上纲上线,会把正常的批评、评论都掐杀掉。

7、所谓“6.26”韶关事件后,被告人利用课堂讲座、互联网炒作该事件攻击党和政府、歪曲真相、煽动民族仇恨,导致他人非法聚集、参与“7.5”事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关于伊力哈木·土赫提和维吾尔在线在“6.26”韶关事件后、“7.5”事件前的角色问题,本辩护人也要展示一些证据说明。

1)阿克拜尔·依明(时任健康版版主)在笔录中证实:“6.26韶关事件发生后,伊力哈木·土赫提要求我在维吾尔在线发表关于6.26韶关事件的声明,让网友保持克制等待政府的处理结果”。 侦查人员问:伊力哈木对近年来新疆发生重大案件是如何评价的,如“7.5”事件、巴楚“4.23”事件、鄯善“6.26”事件等?答:伊力哈木反对“7.5”期间学生上街。

2)阿不力克木·艾衣提(原“学生”、“音乐”版块版主)在笔录中证实:侦查人员问:伊力哈木为什么要求你加大对“维吾尔在线”网站发布贴文的审核力度?你认为“维吾尔在线”对“7.5事件”的发生是否有煽动作用?答:还有就是当时“7.5事件”后,很多“维吾尔在线”版主失踪,他给我打电话一方面是问候,另一方面对我怀疑,认为我是政府的人。但我认为“维吾尔在线”对“7.5事件”的发生没有煽动作用。

3)指控的文章清单中第88篇《6.26事件和各民族和谐共处的神话》(作者不明)也谈到伊力哈木·土赫提的态度。“维吾尔在线站长在事发当天发表声明呼吁维吾尔人保持冷静和克制,不要发表激化矛盾的言论和声明。6.26事件是大家也始料未及,我和所有的善良的人一样没有任何的心理准备”。

4200973,维吾尔在线发布《韶关事件,是悲剧也是机会》的文章,该文称:“不管愿不愿意听,从这件事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维吾尔族与汉族之间对彼此还是不够了解,双方还是有对立情绪的,甚至可以说是彼此仇视的。这并不是说这种不解就不能被消除,并不是说这种仇恨没办法消除。关键是我们怎么处理!我们应该反思:维吾尔族应该反思,汉族应该反思,政府也应该反思。---不管是汉族人也好,维吾尔人也好,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一起解决这些问题。对死者表示深深的哀悼和对施暴者表示强烈的不满和谴责之外,我们更应该看到未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方面的责任和能力远远大于任何的组织和个人”。

至于“7.5事件”服刑人员买买提江·阿不都拉、艾合买提·吐尔逊、买买提·阿布力克木称自己被伊力哈木·土赫提文章及言论煽动、唆使以致参与“7.5事件”的指控都没有证据加以支持。

1)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称以校外人员名义在61812天到民大旁听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课(与公诉机关指控的“6.26”之后有矛盾),但乌鲁木齐公安局到民大调取课堂视频时只注明调取2011年到2013年的课堂教学视频,却把2009年视频刻意忽略。伊力哈木·土赫提却表示那段时间已经接近放假,不可能有选修课,自己不认识他们,根据学校规定校外人员旁听,必须得到讲课老师的同意。

2)买买提·阿布力克木称与上百名“7.5事件”服刑人员交流时,都谈到被维吾尔在线或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

令人诧异的是,既然76日凌晨自治区主席电视讲话公开点名“维吾尔在线等网站大肆进行煽动宣传,传播谣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也于20099月立案侦查,四年时间却没有做任何调查取证。去年7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开始跑到自治区几所监狱去调查“7.5事件”服刑人员,由他们来指认维吾尔在线或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唆使导致参与“7.5事件”。更令人不解的是,五年多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没有收集任何一份伊力哈木·土赫提关于“6.26”韶关事件的所谓煽动性言论。

在庭前会议上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律师提出所有所谓犯罪集团人员都居住在北京、网站、公司都在北京,应该移送北京管辖异时,公诉人还特地说明被告人导致“7.5事件”,结果地在新疆,所以新疆有权管辖。庭前会议后法院还引述公诉方意见,不仅仅第七项指控有管辖权,只要涉疆都有权管辖。这一解释,把整个刑诉法管辖规定完全颠覆。

综上可见,本案是由新疆自治区政府未调查、先定调,公安部门四年不调查、也不移送,对本不属于新疆管辖的案件强行管辖,且刻意拆分审理所谓集团犯罪案件,导致不能当庭质证,无法查明事实,由此必然导致本案难以得到公正审理。鉴于本案程序和证据,本辩护人认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构成分裂国家罪。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201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