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6日星期二
拉卜楞寺喇嘛久美被当局拘押42天仍无任何说法
拉卜楞寺喇嘛久美被当局拘押42天仍无任何说法
11月4日中午约1点,有七十多个军警突然包围拉卜楞寺喇嘛久美的僧舍,将喇嘛久美从他的僧舍将他抓走。其中有夏河县公安局的警察参与抓捕,包括三个藏族警察:南科,普巴加,金巴。
夏河县公安局对喇嘛久美的家人声称不知道情况,也不参与此案,只透露喇嘛久美是被甘肃省公安厅带走的,可能关押在兰州,但没有给家人任何正式通知。喇嘛久美的家人不会汉语,无法去兰州寻找、探望喇嘛久美。
截止今日,喇嘛久美被当局拘捕42天,没有任何正式通知。
11月底,据悉,在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有人看见喇嘛久美被关押在警车中,但具体情况不详,令人十分担忧。
喇嘛久美,42岁。拉卜楞寺僧人。法名久美江措,身份证名久美。老家是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九甲乡录堂村。他出身农家,13岁到拉卜楞寺出家为僧,会弹洋琴、吹笛、绘唐卡、做酥油花和沙坛城等。曾经担任“喇嘛乐队”队长、拉卜楞寺喇嘛职业学校校长、拉卜楞寺寺管会副主任。
喇嘛久美入狱史:
第一次:2006年4月,喇嘛久美因为去印度接受尊者达赖喇嘛传授的时轮金刚灌顶并拜见尊者达赖喇嘛,而被甘南州公安局拘押四十多日,后因证据不足获释,重返寺院。
第二次:2008年3月22日,喇嘛久美被当局怀疑是3月14日、15日“甘南事件”的策划者,被无端拘捕、刑讯逼供一个多月,差点死在审讯室里,后送医院治疗近一个月,再以“取保候审”的名义回到寺院。
第三次:2008年11月4日,喇嘛久美因录制录影带,对今年3月以来的西藏事件提供证言,在录影带被美国之音藏语电视节目播出之后,被拘押至今。
希望国际媒体和国际人权组织以及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等机构,为喇嘛久美早日获得自由而呼吁!!!
附:警方必须严格遵守的有关法律规定
《宪法》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警察法》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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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改用什么样的词句谴责你呢?
回复删除什么样的恶毒的形容词来说你都不为过。
所以说我们还得将命运掌握在我们自己的手中。等待,搜寻,最后一鼓作气。。。。。
回复删除阿佳啦,,看看这篇报道:
回复删除朱维群:明年要加大涉藏题材文化作品的制作2008年12月16日 19:38中国新闻网【大 中 小】 【打印】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六日电 (记者 徐长安)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一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十六日在北京召开。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维群说,明年要推动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工作和西藏外宣工作再上新台阶,要加大涉藏题材文化作品的制作。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杜青林,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名誉会长热地出席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推举杜青林为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名誉会长。
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维群在会上作了二00八年度工作情况及二00九年工作计划的报告。
朱维群说,二00八年,协会各项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包括成功举办“二00八年北京藏学讨论会”;利用协会非政府组织平台,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举办多种形式西藏文化展览和演出活动;编辑制作了一批有影响的涉藏题材影视文化作品;主动开展国际交流活动,“请进来”、“走出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协会理事积极参与,协会工作逐步发展,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朱维群指出,二00九年应继续扩大协会国际活动空间,扩大自身影响,推动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工作和西藏外宣工作再上新台阶。要围绕西藏民主改革五十周年,大力宣传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现况、传统文化保护取得的巨大成就;要继续加大“请进来,走出去”工作力度,加大涉藏题材文化作品的制作;要努力为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事业提供更多的现实服务;同时,要不断推进协会的自身建设和发展。
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是由热爱西藏文化、关心西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事业的国内外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非政府组织。协会于二00四年成立,现任名誉会长为刘延东、杜青林、热地、季羡林,会长是阿沛·阿旺晋美。本次会议共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共六十八人参加。(完)
一个根本不懂藏文和西藏文化的“杜青林“当名誉会长,真是有创意。。。肥水到底还是不流外人田呀!!绝唱。。。。。佩服。。。。无语!!!
回复删除这里法律是没有用的,要的是强权,子弹,最好是原子弹,你有吗!!!听说西藏街头有卖抢的广告,看看有没有卖原子弹的??如果有,给我来几颗!!
回复删除原子弹?在拉萨爆一颗最好。。。
回复删除政策大于法律
回复删除记得有记者曾经问过彭真:“委员长,在中国,政策大还是法律大?”彭真一时无言可答,只是笑眯眯的左看右看,口中重复“政策大还是法律大?”。也许他当时年时已高,一时没有反应过来,但也有可能他不好答复,只是吞吞吐吐。
的确,在中国政策显然大于法律,法律法令不过是写在纸上的一个材料而已,可能连法院院长都不清楚中国的宪法、刑法到底有多少条款、在说什么,可各种既定政策和实施办法才是唯一的惩罚民众的“法宝”。拉卜楞寺喇嘛久美的数次失踪和有关西藏问题的政策有直接联系,即便是宪法中的措词似乎有利于保护人民的权益,但这些条款也和喇嘛久美无缘。
有朋友近期去过某藏区,说:自今年三月以来,那里的汉人不想把藏民当作朋友看待,总是用“老藏”或“阿劳”等词来诬蔑和排斥藏民。但一提及西藏问题,他们立即就说,西藏是我们的,政府说,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等等。这种即不认可藏族又不想舍弃藏族、前后矛盾的霸道观念,不仅内地的汉人有,有些台湾人也有,那么何况是专制的中国政府。
一个月前,台湾将前总统陈水扁被送进了监狱,中国为此幸灾乐祸,可是现在又释放了。八年前是“民主”当选他为台湾总统,一个月前又是“民主”使他坐牢,今天“法律”公正对待,使他获释,这说明不论是一国之长还是平民百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切在说明人民的力量和法律的伟大。
回顾中国大陆,五十年代毛泽东说“三天不学习,赶不上刘少奇”,六十年代又说:“人民公敌刘少奇”;文革开始不久,毛说:林彪是他的接班人,中途又说:林彪背叛党中央,又成了“语录不离手,万岁不离口,口是心非的大叛徒”。在这些大是大非面前,法律何在?民主何在?但可怜的人民只能说“全面拥护党中央”“誓死捍卫毛主席”。
在一个没有法制、没有民主的国家,政府一贯应用愚民政策,激发大民族主义情绪,在这种环境里各民族如何会得到平等?社会如何会和谐?可怜的喇嘛久美那里会有一个公正对待、权益受到尊重的机会?不过日益突现的各种棘手问题,在中国也阴囊着爆发民主的种子,在不远的将来还会爆发更大的“六四”,只有聪慧的中国人民,有一天自己会走出独裁专制的黑暗,走向法制民主的光明。
re:希望国际媒体和国际人权组织以及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等机构,为喇嘛久美早日获得自由而呼吁!!!
回复删除we were campaigning for his freedom since he's been arrested.the last action I have been involved in was this June:a demostration in front of Chinese embassy in London by Amnesty International
link:
http://a4.sphotos.ak.fbcdn.net/hphotos-ak-snc7/312590_303835586296764_100000109766542_1396251_993916493_n.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