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7日星期三

拉萨发生的“清洗”




这是去年冬天的拉萨……

拉萨发生的“清洗”

文/唯色

前不久,统战部副部长朱维群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达赖喇嘛想把居住、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数以千万计的各族群众赶走,这就透露出一个信息:如果有朝一日他真的在西藏这个地方掌了权,他将毫不犹豫、毫不留情地实行民族歧视、民族隔离、民族清洗。”

很遗憾,目前的拉萨正在实行“民族歧视、民族隔离、民族清洗”,而做此事的不是别人,恰恰是中共西藏当局。在拉萨的藏人已经怨声鼎沸。之所以要强调是藏人,是因为这一行动只囊括所有藏人,不波及任何汉人、回族人等等。所有藏人当中,凡没有拉萨户口的、凡没有暂住证的,尤其是来自安多和康(分布在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云南省以及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等)的藏人,无论是来朝拜寺院的,还是在拉萨做生意的,一概被拘押,之后被驱逐。

最早是今年4月初,当局在拉萨三大寺——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抓捕了上千名从安多和康来学习佛教的僧人,并用火车沿青藏铁路押送到格尔木的某军队监狱,关押三至四个月不等,才由各地干部和公安押送回各自家乡。这是针对外来学经僧的隔离和清洗行动。之后,这一行动扩大开来。

从4月23日起,拉萨市城关区管辖的各办事处和各居委会开始对辖区内所有人员进行调查,凡持有拉萨本地户口者皆须核对,复印身份证、户口本并上交照片,凡没有拉萨本地户口的外来者皆须登记。在登记中,房东和住户都需出示相关证明和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同时,房东对住户要出面担保,对住户要做到“三知道”:知道姓名、知道原籍、知道是做什么的。对于“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生活来源)则进行严格调查。《西藏商报》上说办理暂住证最快只需2小时,然而事实上,外地藏人很难办得到暂住证,而在拉萨打工的汉人和回族的流动人员则很容易就可以办到暂住证。外地藏人即便原有暂住证的,也仍有可能被驱逐出拉萨。

拉萨各单位也要求所有人员上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及照片,每个人户口上的所有人员也须上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照片,包括婴幼儿的照片。各派出所还派警察去各单位反复核实、调查。

在掌握到所有藏人的情况之后,当局开始在拉萨实行被藏人称之为的“大清洗”。就古城拉萨的历史来说,拉萨历来是所有地区的藏人心向往之的宗教圣地,千年来云集各地藏人共同建设具有独特文化传统的家园,而当局的这一远远甚于文革时代的“大清洗”,印证了中共当局对藏人的生活方式与传统文化的破坏甚至毁灭。另一方面,这一单单针对藏人的“大清洗”,虽然出于当局防范未来再度爆发藏人抗暴,然而未来的拉萨除了余剩不多的拉萨藏人,将被更多的外族移民如汉人、回族人喧宾夺主,拉萨将在外族大规模的同化中彻底失去自己。

总而言之,目前被严厉噤声的拉萨,正在发生针对藏人的“民族歧视、民族隔离、民族清洗”。而在严密封锁之下,外界很难得知如此侵犯人权的恶性事实。吁请外界秉持正义与公正,多方了解详情,为生活在恐怖中的藏人发声!

2008-11-17

(本文为RFA自由亚洲藏语专题节目,转载请注明。)

3 条评论:

  1. 不信任的后患
    五十年代,中国在苏联大哥的指导下要建自己的原子弹基地。建立秘密军事基地, 要选一个山栖谷隐之地,当时军方就选中了青藏高原的某一地区,便称其为221厂。当时政府不信任当地的土著少数民族牧民,将他们强行遣送到遥远的地方,为了掩护该基地和防范“敌人”的不测,又从其他地方迁来了一些汉族农民充当这里的土著牧民,便分给他们牛羊,教他们居住帐篷,开始过牧民生活。久而久之,演戏慢慢也变成了实事,当地主人却成了其他地方的新移民,迁来的移民又成了这里的老主人。
    六七十年代,由于中苏关系的恶化,已泄密的221厂决定要搬迁。原来这里的牧民闻风而动,准备纷纷回来,而这里的“主人”们却盗窃军工厂的器材,准备返回原籍,忙得政府要解决出现的这些新麻烦。
    自从八十年代后期,由于民族宗教政策的失误,拉萨不断出现问题,有时甚至成为骚乱,自治区的领导们绝对不会承认自己的错误,以极左的主导思想,要以“偷梁换柱”之方,用大量的川妹和川军取代当地的藏族,想巧妙的换来一个“和谐、光彩”的环境,可是,不信任的后患也许会是弄巧成拙,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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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转载于此:---抵抗权入宪
    1776美国弗吉尼亚州《人权宣言》第三节申明:当任何政府不能达成
    人权保障的目的时,“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可以拥有一个当然的,无
    可让渡的及断然的权利,来改变、更换及废止之,以来满足最大之公
    共福祉。”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亦明确肯定了人民的抵抗权。
    法国1791宪法将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同时确认
    人民的自由权、财产权及抵抗权,俱为不可剥夺的、源于自然法之人 权。
    1793年的雅各宾宪法对抵抗权作出了空前绝后的明确宣示,主要内容
    有:(1)抵抗权主体是集体的人,“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对
    于人民及一部分人民而论,起义就是最神圣的之权利,和最不可缺少
    的义务”(第35条);(2)抵抗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抵抗压迫
    乃是另一些人权的当然结果”(第33条);(3)抵抗权的行使对象
    是专制政府或暴君,“当政府沦为专制及暴君独裁时,人民有权以暴
    力抵抗之”(第11条),“让自由的人把篡夺主权的人立刻处死” (第27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法国宪法草案》曾规定:“当政府侵害
    《宪法》所保障的自由及权利时,一切形式的抵抗,都是神圣的权
    利,而且是最切实的义务”。
    1968年6月24日,德国公布《第十七次基本法修正案》,增加《基本
    法》第20条第四项,规定:“立法应遵循宪法秩序,行政和司法应遵

    守正式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对于企图废除上述秩序的任何人,如没
    有其他对抗措施时,所有德国人均有抵抗权。”
    (陈永苗:北京后改革研究所) 《新世纪网》20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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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朱维群是这个见风使舵的小人,他还能说出什么折服他人的言语呢,卑鄙,蛀虫。。。西藏这种被人为的种族清洗已是不争的事实,怎么能会被朱维群的谎言所改变呢! 解灵还需系灵人,所以,西藏人自己的醒悟和对于现实所应该担负起的责任已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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