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

浦志强律师最新博文,关于今日嘎玛庭审


唯色按:十多分钟之前,在Twitter上看见浦志强律师的留言: @puzhiqiang 嘎玛案八点多钟休了庭,但九点接着开庭看来要审完为止,我中午提交了一份申请,拜托尽快围观转帖多谢弟兄们。http://bit.ly/czPkaH
但我同时发现,嘎玛夫人珍尕第二个博客上的第二篇博文又被“隐藏”了。浦志强律师博客上转帖的珍尕博文也被“隐藏”了。因此,为了以免浦志强律师的博文被“隐藏”,立即转帖在我的博客上。

图为浦志强律师的博文截图。


关于严格依照“两高三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并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2010-06-23 20:45

【按】几(应为“今”)天下午开庭时我们提交了这份申请,法庭收下后称要等评议后再作出答复,随后法庭调查程序一直进行到二十分钟之前休庭。下午公诉人突然提交几份证据,分别是今年6月18、19、20日对1998年办案民警张毅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看守所和驻库尔勒监所检察科关于不曾有过刑讯逼供的说明,我们已经用“此地无银”表达了初步质证意见。在其提交的库尔勒人民医院放射科今年2月5日给嘎玛体检的拍摄报告单中,我们发现诊断内容是嘎玛的肋骨未见“明显骨折”,两肺及心脏未见“明显异常”。但公诉人在宣读证据的时候,却把“未见明显骨折”误读为“未见明显异常”,我们认为这份检查报告充分体现出确实有严酷的刑讯逼供情形发生。此刻是休庭时间,审判长刚才已经决定,将于北京时间今晚九点钟继续开庭,法庭调查过程中“暂时不予采信”的控方证据能否被最终采信,以及我们提交的要求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申请能否被接受,很快就要见到分晓了。

另有一件趣事,我走到哪里都要带着罐头瓶喝茶,法庭也尽量给我提供热水。但上午人家帮我取水的时候,提手脱落瓶子打碎了。我笑着跟那位女同志开玩笑:“来新疆开个庭,你把我的茶碗打了,茶碗打了没关系,一会儿再买瓶罐头就是了,你要是把我的饭碗打碎了,我就麻烦了。”


关于严格依照“两高三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并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嘎玛桑珠被控盗掘古墓葬罪案

合议庭:

焉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派员出庭公诉的被告人如凯·嘎玛桑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一案,自2010年6月22日开庭以来,目前已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对本案侦控审各环节的诸多反常,如合议庭违法拒绝辩护律师复印案件卷宗、看守所为律师的会见设置障碍、控方庭前增减重要证据(抽掉若干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以及受命代表焉耆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助理检察员”况英(全疆检察系统十佳公诉人之一,现任巴州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身份不合法等问题,我们已在开庭之初明确提出异议,被告人嘎玛桑珠也依法申请公诉人回避,但这些请求都没被法庭接受。现针对庭审中暴露出的若干重大问题,尤其是在九八年和今年的两次侦查程序中新疆本地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多次严刑逼供的枉法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郑重请求依法启动非法证据的审查程序。

合议庭应该已经注意到,今年1月3日被捕时大腹便便体重达92公斤的“胖子”嘎玛桑珠,现已变成一位身材修长体型匀称最多不超过75公斤的“瘦子”,他在此期间没有得到人道待遇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庭审中他已说清楚:一九九八年第一次被拘捕后的审讯过程中,就曾受到侦查人员依力哈木、石磊和张毅等人严刑拷打,其中依力哈木打得最重,张毅打得较轻和较少。我们有理由怀疑,控方目前提供的自1998年3月34日以来对噶玛桑珠审讯形成的若干笔录,全都在刑求下取得;2010年在巴音郭楞州公安机关审讯期间,两个月内长时间被残酷折磨,他自述无法睡觉,还被干警用厚重书籍击打头部,被长期反铐在铁椅子里并在手腕下边还要垫上厚厚的书(刑讯原理相当于“老虎凳”,噶玛自述警察称他能忍三十分钟便奖励香烟一支),他鼻子里还被多次塞进所谓可以合法使用的“公安部特制”且不至危及生命的药水,致使其蒙受巨大痛苦;回到监室后还要被同号在押人员有计划地折磨和勒索,他不光不能得到他应有的口粮,还被迫咽下在押人员用脚踩过的馒头,他上厕所和吃饭都须写下巨额欠款条以备这些在押人员出狱后向其家属讨债,至今已欠下高达66万元人民币“债务”。由于巴州警察此次拒绝向透露办案人员名字,他目前还只知道有位“老潘”副处长主导了对他折磨和刑讯。另外,噶玛本人不熟悉汉语不认识汉字,他在九八年的审讯初期,没有得到翻译的帮助,后期没有得到称职的翻译帮助,翻译人员、办案人员没有在当年的笔录上签字。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指出排除的重点一是突出非法言词证据,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二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既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也包括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该规定在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6条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明确了应由控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明确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职责,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线索或者证据,同样承担证明被告人庭前供述系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在控方不举证,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这也是重要的新的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讯问人员到场,也保证了讯问人员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最高司法当局发布规定时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我们现提交线索以申请启动程序并依法初步审查,责成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若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则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我们将与公诉人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我们期待着,合议庭能本着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的态度做出处理。

关于刑讯逼供问题的时间、地点:见公诉人提交的讯问笔录;

警员名单:依力哈木、石磊、张毅,以及2010年参与审讯的“老潘”等巴州公安局干警若干名。

在该项审查做出结论之前,请依法中止法庭调查,并酌情延期审理。

谢谢。

北京市华一事务所律师:

浦志强 李会清(嘎玛桑珠案辩护律师)

2010年6月23日

http://puzhiqianglawyer.blog.sohu.com/155180382.html
浦志强律师的第十二个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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