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七月雪——丹增德勒仁波切冤情
——为唯色编著《仁波切之殇——祭被囚十三载,身亡中国监狱的丹增德勒仁波切》推荐序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丹增德勒仁波切瘐死川东狱中,遗体发黑,遭强行火化,骨灰为亲友护送返乡途中,竟为四川省公安持枪抢夺,言奉中央命令,倒入大渡河。
丹增德勒是谁?
丹增德勒仁波切,本名阿安扎西,一九五零年九月生,西藏康区即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高城镇德吉村人,七岁在理塘寺(长青春科尔寺)出家,一九八二年偷渡印度达兰萨拉在哲蚌寺学习佛法,为第十四世达赖喇嘛丹增嘉措认证为崇新寺(乌托寺)阿登彭措活佛转世。一九八七年返回理塘传法,此后便展开一连串离苦救难、移风易俗、渡化众生的社会活动,包括:创立格西沟和平小学,收留贫苦、身障或失怙的学童;建立孤儿院和养老院等社会救助机构;建立崇新寺、雅江文殊寺、措西塔奥寺、俄洛殊生寺、德庆曲林尼姑寺七个寺院,迁建萨迦寺,创办佛学院和设立各个讲经点,认证雅江当地活佛;反对对藏人实施计划生育,也曾阻挡过理塘县林业局不肖官员对藏民集体所有林地的滥伐和盗取,这则被当地民众认为是引来牢狱之灾和杀身之祸的主因。
不过,丹增德勒最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感到芒刺在背的,则就是他和流亡西藏以及达赖喇嘛之间的关系,而当丹增德勒的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便益发引起统治者的恐惧。一九九七年七月,甘孜州宗教事务局发布甘州宗发(一九九七)第二十二号文件《关于对阿安扎西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的处理决定》,宣告依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一九九一)第三十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外认定的转世灵童和活佛,不予承认”,而以丹增德勒活佛身分系达赖喇嘛在印度所为之认定而不予承认,从而禁止丹增德勒从事与活佛身分相应的宗教活动,而只允许其在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参加雅江县崇新寺的佛教教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到他寺参与。从民主国家或台湾中华民国的法治观点,必定觉得不可思议,因为国家对于宗教自由和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以法律而于必要范围内为之,但在中国大陆,只要行政部门的一纸命令即可,更者,关于藏传佛教的教法传承,党国竟又如此明目张胆地介入到活佛的认定。试想,达赖喇嘛只是身在国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角度,他还是中国人,他所为的认定,并不是外国人所为的认定。而僧人在哪一个寺院从事教务活动,还需得到无神论的共产党党国的批准。佛门之事,与党国何干?说穿了,共产主义就是中华人共和国的国教,它不容许在观念的领域和统治权所及的国境之内,还存在有别立于党国之外的更高权威。
周永康反恐第一案
《关于对阿安扎西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的处理决定》一出台,就表示这个“国外认定”的活佛丹增德勒,已经成为党国鲨鱼群的猎物,为了维持政权稳定的需要,也为了证明维稳系统维持的需要,为了在丹增德勒身上挤压出维稳的绩效,丹增德勒于是成了党国体制集体谋杀的对象,势必将他除之而后快。丹增德勒的煞星,就是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书记,周永康。
周永康在四川以配合江泽民镇压法轮功而闻名,而得到江泽民的高度赏识,其实周永康是擅长于利用治安与司法累积政治资本的。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一日,美国爆发纽约双子星大楼飞机恐怖攻击案,启动全球反恐怖主义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准风向,一方面在国际间利用反恐改善中美关系,另一方面则以反恐为名趁势强化对内镇压,对象特别锁定法轮功、维吾尔和西藏自由运动等具有宗教化倾向的反抗者羣体,而这一大环境就给了周永康操作仕途的机会。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七日,周永康由四川党委书记升任公安部长,丹增德勒案在他治川任内发生,又是他出任公安部长后的第一件大案,破案当然要漂亮,当然不可以出差错。但如果有了差错该怎么办?为了自己的颜面,就要全力文过饰非,将错就错。
二零零一年一月到二零零二年四月之间,在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县城炉城镇折多河中桥、理塘县理塘寺香根巴多吉活佛住宅、康定县中共甘孜州委机关大门、甘孜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公楼外和成都市天府广场各处,传出数起恐怖爆炸事件,现场并遗留有小字报,内容为揭发藏传佛教宗教矛盾,以及煽动分裂国家、主张西藏独立。八月二日甘孜州委爆炸案更特别引起中国共产党各级高层的重视,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和四川省委书记周永康都对本案做出具体指示,最后在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于成都天府广场爆炸现场逮捕到一名来自雅江县河口镇的嫌犯,名洛让邓珠。经过调查侦讯,发现洛让邓珠曾是一名僧人,最后他招供,受丹增德勒指使,实施爆炸,藉以表达抗议,宣传政治理念。
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丹增德勒在雅江县河口镇降央寺住处为数百武装警察包围逮捕,先予以刑事拘留,进而收押禁见,而后为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丹增德勒被控以爆炸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洛让邓珠则在此两罪外,再被控以非法持有枪枝弹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由于四川省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煽动分裂国家罪,有关国家秘密,审判乃不予公开。
枉法裁判,法官杀人
秘密审判最大的危险,就是审判过程无法接受外界公众的检验,也就难以对于司法要求其忠实履行维护被告权利的责任,但如果被告的辩护权能有律师或其它社会力量的协助,也还多少可以一点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后段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同法第三十二条前段复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只是二零一二年以前同法第三十三条的旧条文第一款前段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尚不能委任律师,但当案件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经起诉而进入审判程序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有权委任律师的。问题是,根据丹增德勒家属的说法,四川省甘孜州中级法院自始即利用他们对于法律的无知和对于党国的恐惧,阻挠家属委任律师,而告诉他们,丹增德勒涉及反革命罪,不可请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这一规定,分明是在有意误导家属,而甘孜中院为什么要这么做?其次,理塘县公安局又恐吓丹增德勒家属去法院所在地的康定必须经公安局长扎西泽仁批准,否则就要把他们抓起来;后来发现亲属委托了北京律师张思之和李会更,又进一步命令他们不得离开理塘县城,并警告称后果严重,后果自负。试问,理塘县公安局凭哪一条法律可以限制丹增德勒家属的行动自由,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了。甘孜中院承审法官和理塘县公安局长扎西泽仁何以胆敢如此嚣张,若非自己个人和丹增德勒有矛盾,意欲只手遮天,玩法弄权,则合理的解释,应是他们都是整个共犯结构的一环,不是揣摩上意,就是奉命行事。
本案于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宣判,丹增德勒与洛让邓珠共同为甘孜中院判处死刑,丹增德勒则缓期两年执行。据旁听的丹增德勒叔叔自仁鲁鲁等家属证称,丹增德勒坚决否认犯罪事实,指控判决所陈事实都是假的,洛让邓珠虽一意求死,却也在判决听审中撤回他的供词,两人并高喊“达赖喇嘛万岁”以示抗议,而洛让邓珠更又对丹增德勒高喊“阿登彭措万岁”。甘孜中院对外宣称两人“坦承不讳”,于【(二零零二)甘中刑一初字第十四号】刑事判决书中又说:“阿安扎西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显与事实不符。次年一月十八日,丹增德勒从康定监狱私录的一卷录音带被偷偷送出,后辗转由人权观察组织(Human Rights Watch)取得,他在当中反复为自己清白辩护,更特别强调其作为一名僧人,“我们连举手打人都不应该”。
长期关心西藏议题,并为丹增德勒友人的公共知识分子王力雄,于此际积极为本案的公平审判奔走,不仅将本案通过其在《美国之音》的专栏对国际揭露,以期产生外部监督的压力,也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主稿发表《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阿安扎西、洛让邓珠死刑案上诉审理的建议书》,要求公开审判,并也为丹增德勒延请到北京律师张思之、李会更为其上诉之辩护人。十二月二十五日,李会更将自丹增德勒叔叔自仁鲁鲁的律师委托书传真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审法官王静宏,原件并经特快专递送达而得到王静宏确认,李会更与王静宏约定于次年一月六日到成都阅卷,王静宏并承诺为李会更之探视丹增德勒提供翻译,岂料,就在李会更准备启程前往成都前夕,王静宏竟然电告丹增德勒已在十二月十七日委任两位四川律师,并已上递上诉状,依法辩护人上限为二人,所以张思之和李会更的委任无效。如果李会更本即无权受委任,为何王静宏于收件之时不予告知,并耗费数日与李会更联系阅卷和探视之事,所以合理的怀疑是,四川高院不愿案件曝光,所以径自代丹增德勒委任甘孜藏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世昌和余剑波,并为洛让邓珠指定蒯庆华、刘世建辩护,以根本阻止张、李二人插手。离谱的是,四川高院宣称丹增德勒委任律师,却拒绝告知丹增德勒家属自仁鲁鲁委任何人,还要家属别管闲事,不让家属和律师见面,请问,律师怎么为其委托人善尽其辩护的责任?
为了避免夜长梦多,丹增德勒的上诉,竟然在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即迅速被四川高院鄢智敏、何爱川、王静宏三位法官合组的合议庭,以程序裁定而非实体判决驳回,高院宣称受理上诉后,曾讯问被告和传唤辩护人,而认为事实清楚,依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它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决定不开庭审理,四川高院在【(二零零二)川刑终字第一一二八号】刑事裁定书中公然说谎,指“阿安扎西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但以其没有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是因待遇不公,出于报复动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等为由提出上诉”,而丹增德勒自始即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持有异议。如果是一个尊重人性尊严的司法程序,它应当让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询问证人,以及与公诉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的机会,丹增德勒的辩护权和证人对质权在一审程序未受到甘孜中院的保障,这就是他提起上诉的理由,但四川高院竟轻易地就将之完全剥夺了,就草率地决定了被告的命运。王力雄二十七日发出声明,提出疑点,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进行提审或命四川高院再审,但为时已晚,洛让邓珠于前一日即被迅速枪决。其后丹增德勒于二零零五年死缓期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减为无期徒刑。
本案两人皆被判处死刑,只是丹增德勒缓期两年执行。关于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设有死刑复核制度,强制规定死刑之裁判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当时有效之一九九七年九月颁布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章判决死刑并不在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之列,也就是仍必须送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死刑批准,如何裁定?是否曾经讯问被告、听取过辩护人意见?而裁定书又在哪里?甘孜中院和四川高院都称洛让邓珠放弃上诉,但死刑复核是法律强制规定,并不是被告想死就可以速死,舍弃上诉,就可以就地正法。迄今丹增德勒和洛让邓珠家属都尚未收到甘孜中院的判决书,二零零九年才收到四川高院的刑事裁定书,为什么当下不让丹增德勒有周全的上诉准备,为什么当下不让丹增德勒家属取得刑事裁定书以发动再审?洛让邓珠家属从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批准裁定书,为什么?为什么急于枪决洛让邓珠?这一切令人怀疑,四川省党政和政法当局是为了尽速结案,可能从未依法定程序将判决书和裁定书上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便先下手为强,杀人灭口。
雪山之冤,何日昭雪
判决确定后,丹增德勒被秘密关押,家属直到二零零七年五月,才因雅江藏人牧民的上访请愿,政府妥协,才得以第一次探监见到丹增德勒,而这也才知道判决的结果。四川高院的刑事裁定书并未公布,所以甘孜雅江的五万藏民始终以为丹增德勒只是被判几年有期徒刑。二零零七年以后,为丹增德勒喊冤的数万藏民,年年有集体请愿和上访成都乃至于北京的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曾经动用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当地演习恫吓,现任理塘县长格勒多吉甚至派遣公安警察追捕上访的民众并加以逮捕监禁,并对抗议民众施用过催泪弹和实弹进行镇压。
二零一三年,位极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周永康因贪腐和谋反垮台,他是包庇四川公安和政法部门集体牺牲丹增德勒和洛让邓珠的结构性枢纽,我们可以想象,为了迎合国家主席兼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所布置的维稳政治气候,周永康决定利用丹增德勒来祭旗,也让四川政法部门分沾利益,故而打死不愿意承认错误,而在司法程序上对丹增德勒绝对封杀。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和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的新人新政,总应当是打开丹增德勒案再审的希望之窗,王力雄和自仁鲁鲁乃找到了张思之和夏霖两位北京律师寻求翻案,但关押丹增德勒的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川东监狱却始终想方设法阻挠丹增德勒签署律师委托书。此事拖延到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丹增德勒竟突然暴毙于川东监狱,据获准前去瞻仰遗体的丹增德勒妹妹四郎德西、表妹正呷说,丹增德勒的嘴唇和指甲皆发黑,疑似非自然死亡,而遗体则未依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颁布之《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死亡罪犯系少数民族的,尸体处理应当尊重其民族习惯,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让家属领回依佛教仪轨送别,而是被四川省司法厅长陈明国在召集理塘和雅江公安局会议后随即下令狱方径行火化,此举如同毁尸灭迹,而其骨灰更于弟子和家属送返西藏康区雅江降央寺途中,于七月十六日在泸定县被四川省和甘孜州官员、军警持枪劫夺而走,声称中央有关部门决定要将丹增德勒的骨灰倒入大渡河中,骨灰至今下落不明。
本书的编者唯色,为西藏公共知识分子,与夫婿王力雄长年为西藏族人和中国少数民族的境遇书写和发声,在台湾出版许多著作,深受海内外中文读者的敬爱。她近身观察王力雄自始至终追踪和关心本案发展的辛苦付出,投射出对于夫婿的不舍,并表现出对于民族的大爱,对人道的坚持,令人感动。本书迹近完整地搜集整理相关的文献资料,让我们在阅读过程当中,既能对于本案疑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法系统的枉法裁判鸣默于心,也对于案主丹增德勒的悲怀和冤屈有更多的认识和同情。我非常赞同王力雄所归纳出的本案审理三大疑点:中途改换律师、对外宣布情况与事实不符、地方司法系统威胁和控制当事人亲属,本文就是笔者就诉讼人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诉讼法制,对本案进行解读的成果。我要向王力雄、唯色和许许多多为本案付出的善良人们表达敬意,谢谢您们让我们对人性还保留着信心,也期盼本书在台湾的出版,让我们永远不要忘了要为丹增德勒和洛让邓珠昭雪平反,要为中国的司法独立和人权法治而努力,而我更刻意记录下关键的人名,那是日后调查的线索,终有一天,我们要追究陷害者和枉法者的责任,为受害者报仇。
生受压迫,死亦不得其所,只愿丹增德勒仁波切阿安扎西六道轮回,长居清净界,来世不当中国人。
民国一○四年八月九日午三时半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职务宿舍
曾建元
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
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兼任副教授暨客家与多元文化研究中心特约副研究员
华人民主书院董事
台湾图博之友会监事、台湾汉藏友好协会常务理事、国际藏汉笔会常务理事
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
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兼任副教授暨客家与多元文化研究中心特约副研究员
华人民主书院董事
台湾图博之友会监事、台湾汉藏友好协会常务理事、国际藏汉笔会常务理事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